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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有专利权的酒瓶用作同类物品包装被认定为侵权

发布时间:2007-06-2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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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备受关注的三台鲁湖酒厂不服四川省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回收利用酒瓶侵犯专利权案”的处理决定,将其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一审审结,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绵阳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据悉,2006年,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应四川丰谷酒业公司的请求,对三台鲁湖酒厂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案进行了调查处理。该案涉及的“以生产经营目的回收有专利权?;さ木破坑米魍辔锲返陌笆欠袷视梦夜ɡü赜谌ɡ镁〉墓娑ā钡奈侍庖鹆撕艽笳?。绵阳市知识产权局经调查分析认为,三台鲁湖酒厂以生产经营目的,回收专利产品用作同类物品包装并销售的行为,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应视为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遂做出处理决定,要求三台鲁湖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本案调处费。三台鲁湖酒厂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通讯员 唐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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