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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作者:王太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性质上,“一定影响”相当于商标的获得显著性。在标准上,“一定影响”应该确定为第二含义标准而不应确定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标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删除“特有”条件不是疏忽,而是立法科学化、合理化的进步。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20多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其中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さ纳桃当晔兜墓钩商跫?、?;し段У鹊男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构成条件就几经改变、争议颇多,而在修订之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构成条件仍然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予以?;さ纳桃当晔丁幸欢ㄓ跋臁姆段Ш统潭?#xff0c;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相比,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应相当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有学者则认为,“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中的‘一定影响’究竟应该基于何种立场、如何解释目前尚不明朗。从文面解释的角度分析,‘一定影响’的门檻应该低于‘知名商品’的要求,如此可将以前被‘知名商品’要件挡在?;の街獾谋晔度;し段А!被褂醒д咴蛉衔?#xff0c;“一定影响”“在解释上,应与此前‘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没有实质性区别?!薄坝腥私薷奈幸欢ㄓ跋臁舛廖嵘蛘呓档土吮;っ偶?#xff0c;……,但无论是立法过程、立法背景还是措辞本身的一致性,均不能如此解读。”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新修订法律第6条第(一)项删除了原法律规定的‘特有’要求,这应当是一种疏忽。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显著性都是其积极要件,有?;な矢裥陨系亩捞丶壑?#xff0c;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特有’体现显著性要件是必要的。删除的原因可能是认为混淆要件包含了‘特有’的含义,但忽视了‘特有’的独立意义。因此,司法实践仍可以考量‘特有’要求?!蹦敲?#xff0c;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构成条件的“一定影响”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其标准究竟又应该是怎样的?“特有”的含义究竟如何?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特有”条件是不是一种疏忽?因此,尽管笔者已经写过两篇相关主题论文,但鉴于这些认识分歧,这些问题却仍有进一步辨析之必要。
一、基本立场之设定
鉴于笔者曾写过的两篇论文均涉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标标识?;ぶ贫仍谖夜瘫攴杀;ぶ贫戎械牡匚患案弥贫忍峁┑谋;さ奶氐?#xff0c;本文不再详述,但鉴于该问题之重要性及对本文下述内容的前提和基础作用,仍有必要在这里总结提炼一下作为本文的基本立场:
第一,我国商标法律?;ぶ贫扔缮瘫攴ê头床徽本赫ǖ纳瘫瓯晔侗;ぶ贫裙钩?#xff0c;其中商标法是我国商标法律?;ぶ贫鹊闹魈?#xff0c;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标标识保护制度为我国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补充性部分。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标标识?;ぶ贫忍峁┑谋;ぞ哂胁钩湫院陀邢扌浴K讲钩湫允侵阜床徽本赫ǖ纳瘫瓯晔侗;ぶ贫忍峁┑谋;な嵌陨瘫攴ū;さ牟钩?#xff0c;仅在商标法?;げ怀浞值那榭鱿虏钩渖瘫攴ǖ牟蛔恪U獠唤鲆馕蹲抛⒉嵘瘫瓯;ひ陨瘫攴ㄎ?#xff0c;未注册商标?;ぴ蛞苑床徽本赫ǖ纳瘫瓯晔侗;ぶ贫任?#xff0c;而且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标标识?;ぶ贫人峁┑谋;げ荒苡肷瘫攴ǖ谋;は嗟执?。所谓有限性是指相对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标标识?;ぶ贫榷晕醋⒉嵘瘫甑谋;げ荒艹瘫攴ǘ宰⒉嵘瘫甑谋;?#xff0c;一般而言,其?;ぬ跫扔诨蜓细裼谧⒉嵘瘫?#xff0c;而其法律效力则弱于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标标识?;ぶ贫忍峁┑挠邢扌允遣钩湫缘淖匀谎由臁?/p>
解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标标识?;ぶ贫鹊木咛骞乖毂匦爰岢稚鲜龌玖⒊?#xff0c;否则容易得出错误结论。同时需说明的是,上述立场仅限于在中国现行法的语境下成立,脱离此语境就不再成立。
二、“一定影响”的含义和标准究竟是什么?
(一)“一定影响”的含义:商业标识的获得显著性
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与商标法的分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ぶ贫缺;さ纳瘫瓯囟ㄊ俏醋⒉嵘瘫?#xff0c;而且,这种未注册商标必须是已经实际形成的商标,即已经能够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仅仅具有固有显著性且使用而没有获得显著性的未注册商标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其理由在于:
其一,允许仅仅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单纯经使用即可受到?;の抟煊诖瓷枇松瘫耆ǖ氖褂萌〉?。尽管这种未注册商标的效力仍然低于注册商标,即其效力仅仅是地域性的,限于使用的范围,但允许仅仅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单纯经使用即可受到?;の抟煊诖瓷枇松瘫耆ǖ氖褂萌〉?#xff0c;必定会对商标法的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产生一定的冲击。而未注册商标保护不能过分冲击商标法的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是我国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比如,在解释引入?;の醋⒉嵘瘫甑闹贫戎坏纳瘫晗扔萌ǖ摹渡瘫攴ā返?9条第3款时,立法机构专家即明确指出,我国商标法仍“以商标注册制度为主,虽然法律上有必要给予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一定?;?#xff0c;但保护水准不宜过高,以免冲击到注册制这一商标管理中的基本制度”。
其二,允许仅仅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单纯经使用即可受到?;た赡苡胫魅ǚ?、专利法等法律产生冲突,尤其是与外观设计专利法产生冲突??梢院苋菀椎赝扑愠?#xff0c;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权客体条件的外观设计必定有很大一部分会同时符合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条件,如果允许仅仅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单纯经使用即可受到保护,同时符合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固有显著性条件的这部分外观设计就很有可能会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进行?;?#xff0c;而不会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不仅直接会对外观设计专利法产生冲击,而且也可能会导致这种外观设计的无限期保护,损害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促进创新的价值目标。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ぶ贫缺;さ奈醋⒉嵘瘫瓯匦胧且丫芄挥糜谑侗鹕唐坊蚍窭丛吹囊丫导市纬傻纳瘫?#xff0c;而不能是仅仅具有固有显著性而尚不能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固有显著性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没有法律意义。正因如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ぶ贫任桃当晔妒┘恿恕耙欢ㄓ跋臁钡奶跫?#xff0c;而“一定影响”本质上就是商标法上的获得显著性,它是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的内在基础。
(二)“一定影响”的标准
1. “一定影响”应该低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拔喙毓谒熘笔恰渡瘫攴ā返?3条第2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基本条件。如果“一定影响”相当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那就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必定符合《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条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由于《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提供的保护远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xff0c;当事人必定会寻求《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ざ皇茄扒蠓床徽本赫ǖ谋;?。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ぶ贫瘸晌嘤?。
2.“一定影响”必须大于或等于商标法上的第二含义。第二含义是商标法上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获得?;さ淖畹吞跫?#xff0c;是商标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成为实际形成的商标的最低标准。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标?;さ牟钩湫院陀邢扌?#xff0c;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该?;つ切┟挥腥魏斡跋斓纳桃当晔?#xff0c;反不正当竞争法?;さ纳桃当晔兜淖畹拖薅鹊挠跋煲膊荒艿陀诘诙?#xff0c;而只能等于或者大于第二含义。
3.“一定影响”应该界定为“第二含义”。上述分析表明,“一定影响”的可能范围应该是:第二含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从法理上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商标法》第32条、第59条第3款的“一定影响”可以高于“第二含义”,也可以等于“第二含义”,具体标准完全取决于政策选择。不过本文认为应该确定为“第二含义”,理由有二:其一,具有第二含义的商业标识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可以被消费者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有?;さ谋匾院图壑?#xff1b;其二,相对于“第二含义”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中间的知名度层次,“第二含义”更具有确定性。当然,本文并不认为“一定影响”和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条的“知名”的含义有什么本质不同,事实上,“一定影响”的认定仍然可以参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解释》)第1条规定的认定“知名商品”的因素。当然,这些因素中的商品必须是使用请求?;さ纳桃当晔兜纳唐?。
三、删除“特有”是否是一种遗憾?
(一)“知名商品”“特有”和“一定影响”辨析
要弄清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特有”条件是否是一种疏忽,就必须弄清楚“知名商品”“特有”和“一定影响”的准确内涵,弄清反不正当竞争法所?;さ纳桃当晔兜奶跫7床徽本赫ū;さ纳桃当晔兜摹耙欢ㄓ跋臁钡哪诤捅曜家讶缟鲜?#xff0c;这里关键是要弄清“知名商品”“特有”各自的内涵及其与“一定影响”的关系。
“知名商品”和名称、包装、装潢的“特有”来自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它们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以下简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不正当竞争解释》解释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即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商业标识的两个构成条件。那么,“知名商品”和“特有”各自的具体含义又是什么呢?
关于“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薄恫徽本赫馐汀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备荨恫徽本赫馐汀菲鸩萑说慕馐?#xff0c;“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演之所以受?;?#xff0c;乃是因为其经使用而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这种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则是由其知名度而产生的,因此,“知名”是其受?;さ闹匾偶?。” 这段话是在解释“知名商品”时写的,“知名商品”被“知名”替代,或者说在《不正当竞争解释》起草人看来,“知名商品”中重要的是“知名”。由于这里的“知名”是商品来源识别意义上的知名度,因此,可以有把握地说,“知名商品”或者“知名”就是商标的获得显著性。
关于“特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薄恫徽本赫馐汀返?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薄扒翱畹?#xff08;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蔽蘼凼歉荨吨唐诽赜忻乒娑ā坊故恰恫徽本赫馐汀?#xff0c;“特有”均相当于商标的显著性。那么,这里的显著性究竟是固有显著性还是获得显著性呢?《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规定》规定的“特有”显然更偏向于固有显著性,因为它强调“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不正当竞争解释》第2条的规定更为详细,其第1款前半部分规定更类似于《商标法》第9条前半段关于商标显著性的一般规定,第1款后半部分规定相当于《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的固有显著性的规定,第2款规定相当于《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获得显著性的规定。那么,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的“特有”到底是固有显著性还是获得显著性呢?本文认为,既然“知名商品”本质上属于获得显著性,将“特有”解释为固有显著性更为合理,不然会与“知名商品”条件相重叠?!恫徽本赫馐汀返?条第2款将获得显著性解释进“特有”的含义似有偏颇,因为既然已经是“知名商品”而具有了获得显著性,将获得显著性包含进“特有”显然会与“知名商品”发生重叠。当然,正如本文前述的,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ひ丫哂辛耸侗鹕唐坊蚍窭丛茨芰淳哂辛嘶竦孟灾缘纳桃当晔?#xff0c;固有显著性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是没有法律意义的,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特有”条件是多此一举。
综上所述,不管如何解释,“特有”属于商标显著性当无疑问。由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已经为商业标识规定了“一定影响”的条件,而“一定影响”相当于获得显著性,已经具有了获得显著性的商业标识显然已经足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xff0c;无论该商业标识原本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均已经没有法律意义。因此,无论“特有”的含义是固有显著性还是获得显著性,对于已经具备了“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再考虑其是否“特有”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意义,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删除“特有”条件不仅不是一种疏忽,却恰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ぶ贫瓤蒲Щ秃侠砘慕健?/p>
四、结语
尽管其规定仍然难言完美,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进步不容置疑,其删除“知名商品”和“特有”而代之以“一定影响”避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ざ韵蟠碇玫摹耙猿錾砺塾⑿邸焙捅;ざ韵蠊钩商跫で奈侍?#xff0c;?;ぬ跫徊娇蒲Щ?、合理化。在性质上,“一定影响”相当于商标的获得显著性。在标准上,“一定影响”应该确定为第二含义标准而不应确定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标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删除“特有”条件不是疏忽,而是立法科学化、合理化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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