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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发布时间:2020-04-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标签: 电子商务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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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0〕45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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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缇车缱由涛衿笠导捌渚衬诖砣擞ΡVね嘶跎唐肺缇车缟塘闶劢谏唐?#xff0c;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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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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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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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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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有关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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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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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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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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