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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被告为员工、前员工的,可以举证证明被告为其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原告主张员工、前员工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原告商业秘密的,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1)职务、职责及权限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
(2)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
(3)参与和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曾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5)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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