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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授权”陶瓷作品著作权,判赔122100元!

发布时间:2025-08-05 来源:综合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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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陶瓷 大师造,但未经同意著作权擅自“转授权”?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2014年,原告某陶瓷集团以授权书方式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授权。2021年,原告某陶瓷集团与刘某共同投资设立景德镇某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同年被告北京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与案外人签订订购合同销售涉案作品“盛世泰平八方尊”“富贵合和祥瑞对瓶”的复制品。原告某陶瓷集团认为被告北京某公司销售未经授权的涉案作品复制品,侵害其专有使用权,不仅损害原告某陶瓷集团的经济利益,也对涉案作品复制品的质量和著作权人的形象造成一定影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景德镇某陶瓷公司获得了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所享有的“富贵合和祥瑞对瓶”“盛世泰八方尊”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授权,但该授权并未对案涉作品的“转授权”进行约定,应视为案涉作品的权利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没有将“转授权”的权利授予景德镇某陶瓷公司,即被告北京某公司没有获得合法授权。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某陶瓷集团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2100元。被告北京某公司上诉至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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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法官说法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陶瓷产品销售者,负有确保其销售的陶瓷作品复制品来源于合法授权渠道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北京某公司未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侵犯了著作权人、专有使用权人的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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