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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机车公司2015年取得“摩托车(MINI)”外观设计专利(ZL201530157764.7),2024年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专利权有效。2024年6月,该公司发现陈某未经许可,通过实体店铺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摩托车,遂向永川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裁决,要求责令停止侵权。永川区知识产权局2024年6月3日立案,并组成合议组。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逐项比对,并向陈某阐明侵权法律后果,陈某主动承诺停止销售行为。
针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判定难题,永川区知识产权局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对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进行专业比对,分解车身弧度、车灯布局、油箱结构等细节,认定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出具技术意见书支撑案件审理。
永川区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在作出裁决前,双方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且同意调解。2024年7月24日,双方在执法人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同意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库存。该协议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诉前调确5号民事裁定书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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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永川区首例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外观设计专利行政裁决案件。本案通过联合技术专家构建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破解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专业性强、行政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创新采用“行政调解+技术调查+司法确认”衔接模式,推动纠纷高效化解,形成行政?;び胨痉ū;び谢谓拥氖痉堆?#xff0c;对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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