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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围绕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及蒙牛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大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裁判观点:
关于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法院认为:其一,涉案包装、装潢虽采用乳制品领域常见的奶牛、牧场、绿色等设计元素,但其通过对元素的具体表达方式、组合排列、色彩搭配等进行个性化设计,形成了独特的整体风格,无证据证明此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故具有显著性。蒙牛公司仅拆分元素评述通用性的抗辩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其二,涉案包装、装潢明确指向“金典”纯牛奶的苗条砖款和利乐钻款,伊利公司提交的凯度消费者指数、行业协会销售量证明、销售合同与发票对应数据等证据,充分证明该两款包装商品自2020年9月上市后持续销售,2021年涉案包装商品销售额即达130余亿元,市场知名度显著。尽管广告投放及媒体报道未直接对应涉案包装,但“金典”品牌整体宣传必然涵盖涉案包装商品(如张杰代言宣传中包含涉案商品),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蒙牛公司被诉侵权前已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三,第9012729号图形商标因写实风格被认定独创性不足,不代表基于同类元素设计的涉案包装、装潢必然缺乏显著性;通用设计元素与通用设计非同一概念,蒙牛公司主张“使用通用设计即违背公平竞争”无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其一,包装、装潢近似比对应聚焦于发挥识别作用的主要部分及整体视觉效果,而非立体包装各面逐一比对。被诉包装与涉案包装在色彩、文字字体/位置、插图元素(奶牛、牧场、植物等)的艺术加工及整体风格上高度接近,局部差异(如插图未形成四分之三弧形花环)不足以区分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其二,结合涉案包装的高知名度、被诉包装的高度近似性、商品销售场景易混淆性及平台用户实际混淆评论等证据,足以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伊利公司“金典”商标的识别作用不排除包装、装潢的独立识别功能;蒙牛公司未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自有“蒙牛”商标,“精选牧场”子品牌因显著性弱、依赖“蒙牛”商标知名度,无法单独区分来源,故包装、装潢近似足以导致混淆。其三,被诉包装虽使用部分在先元素(如商标、奶牛图案),但其图案排列、整体风格与在先设计差异显著,不构成对在先设计的延续,攀附伊利公司包装、装潢的故意成立。
综上,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蒙牛公司擅自使用近似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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