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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狂飙”啤酒蹭剧被判500万
2. 美国一州长签署行政令禁止使用Deepseek等AI软件
3.生物医药供应商侵犯商业秘密构成单位犯罪
4. 德国对中国跨境电商Temu开展反垄断调查
5. 洁柔公司图形商标再审改判具有显著性
6. 限制转售价格,Gucci等三家奢侈品牌被罚1.57亿欧元
7.河南某农科公司侵权“缤纷雪玉”蝴蝶兰,最高法判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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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狂飙”啤酒蹭剧被判500万
今年8月,“狂飙酒业”搭热播剧《狂飙》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尘埃落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狂飙酒业赔偿500万元。
电视剧《狂飙》的权利人为爱奇艺公司等,2023年1月《狂飙》热播并大火。同年3月狂飙酒业成立,其注册商标“狂飙”突出使用与剧集片头高度近似的“狂飙”变体字;并且在宣传中大量使用“老默”、“高启强”等角色名、剧中台词及画面。此外,狂飙酒业还聘请扮演剧中角色“老默”的演员进行宣传,且刻意不区分演员与角色,诱导公众联想。
法院明确指出,被告的行为存在“刻意模仿,刻意误导的故意”。在《狂飙》热播期间迅速成立公司,并系统性、全方位地模仿剧集元素,其目的就是傍附该剧积累的巨大声誉和关注度,为自己争取本不属于它的商业机会。
被告使用与剧集相关的标识和角色,并采用“老默我想喝啤酒了”等改编台词进行宣传,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啤酒与《狂飙》电视剧存在官方授权、推荐等特定联系。这种行为不仅通过混淆获得了销量,还直接攫取了电视剧口碑带来的商业利益,同时削弱和降低了权利人(爱奇艺等)自身开发衍生品、进行商业授权的市场空间和价值。这超出了自由竞争的合理边界,构成了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当利用。
我们认为,市场营销可以创新,但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竞争利益。企业在进行品牌营销和产品推广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机制。尤其是在借用其他文化IP的热度时,务必要取得官方的明确授权,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2. 美国一州长签署行政令禁止使用Deepseek等AI软件
2025年10月13日,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州长杰夫·兰德里(Jeff Landry)签署行政命令,全面禁止州内政府机构、公立学校及大学使用由中国、俄罗斯等开发或控制的免费人工智能工具(如DeepSeek)。强调AI系统的可靠性需以“清洁数据”为基石,要求对输入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核心举措包括:(1)明确禁止部署由中国、俄罗斯政府支持或控制的AI工具,尤其针对DeepSeek等被曝存在数据安全隐患的AI程序。(2)严禁输入公众身份信息、不动产详情、企业专有技术、机密政务数据及受限敏感信息,防范网络与物理安全隐患。(3)要求各机构在2025年12月15日前制定AI采购规范、清点现有合同与应用场景,确保技术来源安全可控。(4)所有AI系统须经首席信息官(CIO)或机构负责人审批,切断高风险技术流入渠道。
美国众议院“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认为,DeepSeek等工具涉嫌通过算法操纵信息、将用户数据传回中国,并受中国网络安全法约束,强制企业配合情报活动。
路易斯安那州州长特别指出,高??赡芑岢晌夤屏χ氐闵改勘?#xff0c;因此禁令将覆盖校园以?;なι接肟蒲谢堋?/strong>
路易斯安那州响应商务部的禁令,与德克萨斯、佛罗里达等州协同行动,掀起地方层面对华技术限制的浪潮。
杰夫·兰德里表示:“技术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成为外国干预的通道。路易斯安那州将通过源头管控,筑牢信息安全长城。”该行政令即刻生效,违规机构将被依法追责。州政府同时呼吁私营部门积极响应,共同抵御“数字渗透”的风险。??
3.生物医药供应商侵犯商业秘密构成单位犯罪
近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就科百特公司与赛普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作出一审生效判决。这起案件历时近5年,涉及刑事和民事双重审理,最终以侵权方承担刑事责任和巨额赔偿告终,不仅涉及高端过滤膜技术的商业秘密侵权,更引发了行业对技术保护、供应链安全和国产替代进程的思考。
该案涉及到过滤膜,是生物医药、半导体等高端领域的关键材料。国内生物制药用除病毒滤膜(PTFE)长期被思拓凡(Cytiva)、默克密理博等海外企业垄断,2024年全球PTFE滤膜市场规模达数亿元人民币。2023年中国除病毒过滤器产量增至0.30万只,增长率55.7%。
科百特作为国产过滤膜代表企业,成立于2003年,20多年专注于过滤技术研发,产品覆盖90%以上国内微电子企业和大型制药企业,是国产替代的重要力量。?
2020年下半年,郑某某与科百特前员工朱某某等人开始筹备成立赛普公司。2021年2月,经朱某某介绍,郑某某通过高薪等方式拉拢尚在科百特工作的王某至赛普工作,并合谋获取科百特技术信息。之后,在郑某某授意下,王某利用模具测试之机,私自将过滤膜包外围封装模具从科百特生产车间带离厂区,交由郑某某联系的公司进行测绘。
2021年3月19日,赛普公司正式成立,郑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从科百特正式离职后,使用化名"李哲"进入赛普工作,协助绘制单元层封装模具结构图纸。之后,赛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再生纤维素除病毒膜发明专利。同年8月,赛普成立仅5个月,其除病毒膜就通过第三方验证,宣称"仅数月便攻克卡脖子技术"。2022年,科百特开始对赛普提起多起知识产权诉讼。
法院最终认定认定赛普侵权情节恶劣,主观故意明显,赛普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其法定代表人及核心技术人员被判处一年十一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企业及相关人员合计需支付罚金与赔偿金共1450万元。
本案中“单位犯罪”的认定是核心,法院认为该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体现了公司的整体意志,并且所有因侵权行为带来的利益都主要归属于公司,用于公司的发展,这使得公司本身成为侵权行为的最终受益者和责任主体。
我们认为,企业必须认识到,研发没有捷径可走,长期专注于自主创新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唯一路径,任何试图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的“捷径”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4. 德国对中国跨境电商Temu开展反垄断调查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Bundeskartellamt)近日在官网发布公告,正式对跨境电商平台Temu(Temu是拼多多旗下的跨境电商平台,于2022年9月正式上线,总部位于美国波士顿)展开反垄断调查,核心指向其是否通过平台规则或技术手段限制德国站卖家自主定价权,涉嫌违反德国《反限制竞争法》(GWB)中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限制竞争的规定。
Temu自2023年进入欧洲市场以来,凭借“全托管模式+极致低价”策略快速崛起。据德国市场研究机构Statista数据,2025年上半年,Temu在德国电商市场份额已达8%,用户规模突破2000万,成为当地增长最快的综合电商平台之一。然而,其“强管控”的平台规则包括对商品定价、促销活动的严格限制,逐渐引发卖家及竞争监管机构警惕。
根据联邦卡特尔局公告,本次调查将重点核查Temu是否通过以下方式限制卖家定价自由:
平台协议约束。用户协议或卖家政策中是否包含“最低售价限制”“禁止降价促销”等条款。
算法干预。平台是否通过技术手段自动调整商品价格,或对偏离建议价的商品采取流量降权、搜索屏蔽等措施。
惩?;?。对自主降价或拒绝配合定价策略的卖家是否存在扣减佣金、限制提现等处罚。
联邦卡特尔局局长安德烈亚斯·蒙德特(Andreas Mundt)表示:“电商平台对卖家定价的过度干预可能扭曲市场竞争,最终损害消费者选择权与价格透明度。Temu作为市场头部玩家,其行为更需接受严格审查。”
多位匿名Temu德国站卖家向德国《商报》(Handelsblatt)透露,平台曾多次以“价格不符合品牌定位”“影响用户体验”为由,要求其上调售价;部分卖家尝试自主降价后,商品搜索排名显著下降,订单量减少超30%。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调查坐实Temu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定价,可能构成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违规,最高可面临全球年营收10%的罚款。
目前,Temu已确认收到调查通知,并表示“将全力配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审查,始终尊重卖家自主经营权,致力于构建公平透明的平台生态”。联邦卡特尔局未公布调查周期,但通常此类复杂案件需6-12个月完成取证与裁决。此次调查是德国针对跨境电商平台的最新监管动作。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法条链接:
[1]德国《反限制竞争法》
第20条 具有相对或绝对市场优势地位企业的禁止行为??
1.企业如在相关市场上滥用其支配地位,即构成违法,具体情形包括:
(1) 强加给交易相对方不公平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2) 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3) 对交易伙伴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且无合理理由能解释该区别对待;
(4) 将合同的缔结与交易相对方同时缔结内容上或交易习惯上与合同标的无关的商品或服务合同(或放弃此类合同)相挂钩;
(5) 以不公平方式阻碍依赖其生存的其他企业,特别是通过拒绝或限制该企业获取其经营所需的市场、原材料或其他生产资料,或对该企业强加不公平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2.本法其他规定不受影响。但若第1款第1项至第5项所列滥用行为旨在保护、获取或扩大另一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且符合欧盟法律,则该滥用行为亦被禁止。
5. 洁柔公司图形商标再审改判具有显著性
今年9月,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柔公司")的图形商标再审案判决公布,这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的商标典型案例,进一步厘清了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
洁柔图形商标于2011年核准注册,某纸业公司于2021年以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占用公共资源等为由提出无效宣告。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维持注册。某纸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审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商标无效。最终,洁柔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认定商标具有显著性。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该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标志缺乏显著性,通常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过,上述标志如果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就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对商标显著性认定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澄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固有显著性的判断时点。判决明确重申,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应当"回溯"至该商标申请注册之时。不能根据商标注册后的市场状态来反推,这保障了商标注册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2)尊重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再审判决体现了对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尊重。要求主张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与其指定商品具有密切关联、缺乏可识别性,而不能简单通过推测来否定一个已注册多年的商标的显著性,保障了权利人的注册信赖利益。
(3)厘清法律条款的适用。再审判决明确了不同法律条款的功能边界,纠正了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判决强调,对于注册后的商标使用等问题,可寻求商标权的撤销程序解决,而非滥用《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缺乏显著性的绝对理由予以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
6. 限制转售价格,Gucci等三家奢侈品牌被罚1.57亿欧元
近期,古驰(Gucci)、蔻依(Chloé)和罗意威(Loewe)三家奢侈品牌因限制转售价格,被欧盟委员会处以合计约1.57亿欧元的???。
限制转售价格,通常也被称为转售价格维持。简单来说,它是指上游供应商控制或干涉下游经销商将其产品转售给第三方时的价格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不仅包括直接制定一个固定的转售价格,也可能通过以下方式间接实现:(1)规定经销商的最低售价,或限制其最高折扣幅度。(2)通过设定利润幅度、将返利与遵守指定价格挂钩等方式,间接影响最终售价。(3)对于不遵守定价要求的经销商,采取威胁断货、??罨蜓映俜⒒醯却胧├辞恐剖凳?。需要区分的是,法律通常禁止的是具有约束力的固定或最低转售价格。而供应商提供无约束力的建议零售价或设定最高售价,通常不被认为本身违法。
世界许多司法辖区,包括中国大陆、欧盟及香港地区,通常对此类行为持严格审视态度,因其本质上是对价格这一核心竞争手段的限制,可能导致市场价格信号失真,削弱品牌内不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并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次,欧盟委员会处罚揭示了三家奢侈品牌系统性的反竞争行为,涉及到品牌古驰(Gucci),蔻依(Chloé),罗意威(Loewe),处罚总额约1.57亿欧元。这三家奢侈品品牌通过限制其合作的线上及线下第三方零售商自主定价的能力,例如要求不得偏离建议零售价、遵守最高折扣率等以达到"转售价格维持(RPM)",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规。欧盟委员会认为此类行为妨碍了竞争,抬高了价格,并缩小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
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强调,此决定向时尚行业及其他领域发出强烈信号,即不会容忍此类操作。对于品牌方而言,须建立并完善内部的合规体系,确保在与经销商的合作协议和实际沟通过程中,避免任何直接或间接强制约束转售价格的条款和行为。
7. 河南某农科公司侵权“缤纷雪玉”蝴蝶兰,最高法判赔15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驳回河南某农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其未经许可繁殖、销售“缤纷雪玉”蝴蝶兰构成侵权,需赔偿权利人中山某园艺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共计15万元。此案因涉及蝴蝶兰品种权?;?、名称核心要素推定及法定赔偿适用等焦点,引发农业及知识产权领域关注。
“雪玉”VS“缤纷雪玉”,名称近似引侵权争议??
中山某园艺公司是蝴蝶兰育种领域的头部企业,其培育的“缤纷雪玉”蝴蝶兰于2019年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150941.1),凭借纯白花瓣等独特性状广受市场青睐。2023年,该公司发现河南某农科公司通过微信、抖音等渠道销售标注为“雪玉”的蝴蝶兰组培苗,遂以侵害品种权为由起诉,索赔50万元。争议核心在于:被诉“雪玉”蝴蝶兰与授权品种“缤纷雪玉”是否为同一品种?河南某农科公司辩称二者名称仅一字之差,不能直接认定侵权;中山某园艺公司则主张,“雪玉”是“缤纷雪玉”的核心识别要素,且被诉品种性状高度相似。
法院认定:名称核心要素+性状比对,侵权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检验报告》因对照样品来源问题未被单独采信,但结合“雪玉”是“缤纷雪玉”名称中无其他品种使用的核心识别要素、被诉品种与授权品种在叶片形态(窄倒卵圆形)、花序结构(总状花序)、花部特征(白色萼片/花瓣、紫色锚形唇瓣中裂片)等主要性状高度相似,且河南某农科公司未提交育种来源等反驳证据,认定二者具有同一性,构成侵权。河南某农科公司不服,以“名称不近似”“赔偿过高”为由上诉至最高法。二审中,最高法进一步厘清两大关键点:其一,品种同一性认定。法院指出,“缤纷雪玉”名称中“缤纷”系中山某园艺公司字号,“雪玉”才是体现品种特异性的核心识别要素,且无其他蝴蝶兰品种使用“雪玉”名称。被诉品种使用“雪玉”名称,结合其与授权品种在花瓣形状、颜色、唇瓣结构等DUS测试(DUS测试是对申请?;さ闹参镄缕分纸性耘嗉ㄊ匝榛蚴夷诜治霾馐缘墓?#xff0c;旨在判定该品种是否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为植物新品种?;ず蜕蠖ㄌ峁┛蒲б谰?#xff09;关键性状的高度一致性,以及中山某园艺公司自行检测显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的结论,可推定二者为同一品种。河南某农科公司未提供反证,侵权事实成立。其二,赔偿数额合理性。因双方均未提交损失或获利证据,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量河南某农科公司作为专业从业者的主观过错、通过组培大规模侵权(公证购买1200株,单价1.6元)、中山某园艺公司维权成本(公证、检测、诉讼等)等因素,维持一审14万元经济赔偿+1万元合理开支的判项。
此案是最高法近年来针对植物新品种权?;さ牡湫桶咐?#xff0c;释放明确信号:
名称核心要素可推定同一性。允许权利人通过品种名称的核心识别部分(而非全称)主张权利,降低维权举证难度。
性状目测+检测报告辅助,强化事实认定。结合DUS测试指南的关键性状比对,弥补部分检测标准未覆盖新兴品种的局限。
法定赔偿兼顾公平与威慑。对专业主体的恶意或重大过失侵权,依法支持合理维权开支,遏制“低成本侵权”。
中山某园艺公司法务负责人表示:“判决肯定了我们育种的投入,也警示侵权者‘搭便车’必担责!”随着我国对种业知识产权?;さ那炕?#xff0c;此类案件将推动更多育种企业敢于创新、积极维权,助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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