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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某?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异议人对“王也”人物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欧蜀鑫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装置;照明设备”、第21类“纸巾盒;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等商品上。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王也”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国作登字-2018-F-00613099号《作品登记证书》、《一人之下》及“王也”人物百度百科介绍、动漫网站宣传材料、哔哩哔哩平台网友剪辑的“王也”人物视频等证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一人之下》是2015年开始在腾讯动漫平台上连载的一部网络漫画作品,2016年改编为同名电视动画。随着《一人之下》动漫在腾讯视频、哔哩哔哩、抖音等平台的宣传推广,“王也”这一人物形象深受公众的喜爱。异议人所主张的《一人之下》“王也”人物形象美术作品表现形式较为独特并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上述美术作品于2016年3月20日创作完成,2016年5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上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异议人对《一人之下》“王也”人物形象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美术作品已公开发表并广泛宣传,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图形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认定损害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需满足四个要件:作品具有独创性、异议人在先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有接触作品的可能性。本案就四个要件分别进行审查。
(一)作品独创性的认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在先权利”所包括的在先著作权,一般指美术作品著作权。受著作权法?;さ拿朗踝髌酚Φ本哂卸来葱浴6来葱允侵魅ǚㄖ芯哂刑囟ê宓暮诵母拍??!岸馈庇搿按础笔橇礁龆懒⒁?#xff0c;即独立创作与智力创作,二者必须同时满足。本案中,“王也”是《一人之下》漫画及动画作品中的知名人物。该人物形象由作者独立完成,体现了作者的个性选择与智力表达,符合独创性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二)著作权权属的确定?
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在先著作权。著作权登记不是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或前提条件,但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著作权登记日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则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被异议人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案中,“王也”人物形象系由腾讯动漫签约作家米二于2016年3月20日创作完成,之后米二将其著作权转让给异议人。异议人 进 行 了 美 术 作 品 著 作 权 登 记, 有 国 作 登字-2018-F-00613099号《作品登记证书》在案佐证。其中登记日期为2018年9月6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022年8月7日,记载的著作权人为异议人。被异议人未答辩予以反驳。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了“王也”人物百度百科介绍、动漫网站宣传材料、各大平台播放记录、网友剪辑的视频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由此认定,异议人为有权主张“王也”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三)实质性相似的判定?
实质性相似是认定损害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关键要件之一。被异议商标由“欧蜀鑫”汉字和图形组成,需要判定图形部分是否使用了异议人“王也”人物形象独特的美学选择与安排,即独创性表达?!巴跻病比宋镄蜗蟮谋曛拘蕴卣髟谟谄渖泶¬领道袍、盘着发髻、额前和鬓角伴有飘扬碎发的独特组合。被异议商标图形直接采用了上述特征,二者在人物装扮、形象塑造、视觉呈现等方面相近,构成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
(四)接触可能性的推定?
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所主张的美术作品已经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则可推定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本案中,异议人“王也”人物形象于2016年5月10日在《一人之下》动漫连载中首次公开亮相,该日期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兑蝗酥隆范谔谘妒悠?、哔哩哔哩、抖音、微信、微博等平台热播后,“王也”因颜值高、性格讨喜、超凡脱俗而迅速走红,其相关视频的点击量可达百万以上。在贴吧、Lofter 社区,许多用户出于喜爱临摹“王也”形象或将其设为社交媒体头像。上述事实表明,异议人“王也”人物形象深入人心,为公众广泛知晓。因此推定,被异议人可能接触过异议人“王也”人物形象美术作品。本案中,被异议人未举证证明,被异议商标图形系其独立创作完成。综上分析,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授权,擅自将“王也”人物形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商标注册秩序、?;ぶ宋镄蜗笾魅ǖ牡湫桶咐9窘枨烤⒌拇葱履芰?#xff0c;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中坚力量。知名动漫人物形象蕴含多元商业价值,侵权现象频发。本案适用在先权利保护原则,有力制止了未经授权将他人知名动漫人物形象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进而?;け就炼醋髡叩闹橇Τ晒?#xff0c;激发其创作优质文化产品的内生动力,为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注入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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