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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判赔超2亿元:核心技术遭前高管泄露;最高法驳回苹果诉求,撤销高通专利不具创造性的认定;元气森林“外星人”诉“火星人”

发布时间:2026-02-0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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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判赔超2亿元:核心技术遭前高管泄露,刑事定罪后仍不停止侵权

2. 最高法院驳回苹果诉求,撤销高通存储器专利不具创造性的认定

3. 元气森林“外星人”诉“火星人”二审落槌:维持200万元判赔

4. 雪球诉某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落判:被告被判赔1983余万元

5.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开出首笔举报奖金100万美元重拳打击二手车平台价格操纵案?

6. 华新中投被罚175万元,今年首例经营者集中案件

7. 浦东法院首判“百科词条数据搬运”构成不正当竞争?

1. 判赔超2亿元:核心技术遭前高管泄露,刑事定罪后仍不停止侵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F石英玻璃公司)与陈某某、武汉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光电科技公司)、肖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相关判决,改判三被诉主体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F石英玻璃公司经济损失20241.9745万元,并明确了具体的停止侵害义务及迟延履行责任,严厉惩处技术秘密侵权行为。

本案中,陈某某曾长期任职F石英玻璃公司,历任纤维分厂厂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等核心职务,全程参与石英纤维相关技术研发,接触并掌握公司涉案石英纤维生产的8项技术信息,且在职期间领取保密工资、签署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2005年陈某某离职后,于2009年与肖某某等人共同发起成立X光电科技公司,陈某某隐名入股并任总经理分管技术,肖某某任董事长,该公司主要从事石英纤维产品生产销售。

F石英玻璃公司发现后,于2023年1月诉至法院,主张其涉案8项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陈某某非法披露、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明知仍使用该技术秘密,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设备及库存、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三倍惩罚性赔偿共计36050.3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肖某某因涉案行为已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刑罚,且申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武汉中院)经审理,确认了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三被告构成侵权这一核心事实,但在责任认定和判项设置上存在明显不足:未认定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仅判决三者分别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然而,该判决结果既未能充分保障权利人F石英玻璃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未精准契合侵权行为的本质,因此F石英玻璃公司与三被告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全面撤销一审法院的六项判项,重新作出判决。

最高法指出,一审判决中“停止侵害”的表述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指引,实践中易导致侵权方规避执行(如仅停止部分侵权行为、换种方式继续生产)。为破解这一难题,二审将停止侵害细化为三项具体措施:拆除特定侵权部件(明确核心设备清单,要求在法院或权利人监督下实施)、销毁或移交涉密资料(彻底清除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履行通知与承诺义务(将判决内容和保密要求书面通知所有相关员工,并取得书面承诺)。

此举的核心目的,是从根本上铲除侵权方的侵权能力和条件,切断技术秘密在侵权方内部的扩散和潜在泄露风险,确保判决不是“一纸空文”,真正实现预防性救济的司法效果。

同时,最高法明确,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区间范围缺乏依据的,以载体记载的点值为准,但被诉侵权人对技术秘密的改进型使用,若能证明来源于权利人技术秘密,仍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责任承担上,二审法院查明,三被告在主观上具有利用他人技术秘密牟利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分工协作、紧密配合:陈某某提供核心技术秘密,肖某某作为决策方主导公司运营,X光电科技公司作为专门为侵权而设立的平台,全程实施侵权行为,三者已构成共同侵权。

一审认定的“按份责任”存在明显缺陷,若主要侵权方无力清偿,权利人将面临损失无法全额追偿的风险。而连带责任的适用,意味着F石英玻璃公司可要求三被告中的任何一方或全部,赔偿全部约2.02亿元损失,既极大强化了权利人的债权保障,也对侵权各方形成了更强的法律威慑,精准契合共同侵权的法律定性。

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中,一审已认定X光电科技公司侵权情节严重,适用了惩罚性赔偿,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计算赔偿基数时未考虑技术秘密贡献率,二是仅适用了一倍的惩罚倍数,惩戒力度不足。

二审法院对此作出针对性调整。一方面,引入技术秘密贡献率(酌情评定为75%),考虑到整条生产线可能包含其他技术贡献,对赔偿计算基数进行合理扣减,体现了损失计算的精准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基于陈某某存在“重复侵权”(曾与F石英玻璃公司达成和解后再次侵权)、侵权持续时间超十年、侵权获利巨大,且三被告在刑事裁判生效后仍未停止侵权、主观过错显著等情节,将惩罚倍数从一审的一倍上调至原告主张的顶格三倍,实现“过罚相当”,严厉惩戒故意、恶意侵权行为。

本案为最高法审理的典型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明确改进型使用仍构成侵权的裁判思路。再次警示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企业亦不得通过受让、使用他人非法披露的技术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承担包括高额赔偿、连带责任在内的严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法院驳回苹果诉求,撤销高通存储器专利不具创造性的认定

今年一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高通的一项存储器专利具有创造性,驳回了苹果的诉讼请求。

此前,苹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高通的这项“用于电阻式存储器的高速感测”专利全部无效,具体涉及磁阻式随机存储器(MRAM)。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苹果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该案的核心争议点为,如何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与现有证据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法律解释方法上,一审法院更倾向于“字面解释”,即严格依据权利要求文字本身来确定?;し段?。因此认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现有技术)并无区别技术特征,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有效的认定。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解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第二放大器级,其经配置以放大所述第一放大器级的所述第一单端输出电压以产生第二单端输出电压,其中所述第二放大器级包含响应于参考电压的晶体管”。核心问题是,这个“第二放大器级”在工作时,其输入端究竟有几个信号。

一审法院注意到权利要求中写了“包含响应于参考电压的晶体管”。据此认为,这意味着参考电压也是输入到该放大器级的信号之一。因此,第二放大器级实际上接收了两个输入信号:一个是“第一单端输出电压”,另一个就是“参考电压”。由于现有技术(证据2)中的放大器也接收两个信号进行比较(差分放大),一审法院认为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不构成“区别特征”,因此判定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应属无效。

最高法二审中首先依据专利说明书进行解释。说明书中明确定义“单端”是相对于“差分”而言的,意指“非差分”。因此,“放大……第一单端输出电压”本身已隐含了“非差分放大”的操作方式。

对于“响应于参考电压的晶体管”,最高法结合说明书整体电路分析认为,这里的“参考电压”并非作为差分输入信号,而是用于控制晶体管的工作状态(例如作为开关的开启/关闭电压)。因此,第二放大器级仅将“第一单端输出电压”作为唯一输入信号,执行的是非差分放大。这种独特的工作方式(单输入、非差分放大)构成了与现有技术(证据2的双输入差分放大)明确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此区别,最高法认定专利具备创造性,维持专利权有效。

这个案件的戏剧性反转,根本原因在于两级法院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简单来说,一审法院采取了更宽泛的字面解释,导致专利?;し段Ч?#xff0c;容易被已有技术覆盖从而不具备创造性。而最高法院采用了结合发明目的的解释,得出了更精确、相对较小的?;し段?#xff0c;从而肯定了其创新性。

这起案件是苹果与高通全球专利纠纷的一部分。尽管双方在2019年达成了和解,但和解协议并不妨碍苹果继续在全球对高通的专利提出无效挑战。此次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双方在中国市场一系列专利交锋中的最新结果。

3. 元气森林“外星人”诉“火星人”二审落槌:维持200万元判赔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元气森林“外星人”电解质水诉喜之淼“火星人”电解质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喜之淼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元气森林200万元。

据悉,该案核心争议围绕商标侵权及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两大焦点展开,法院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多项关键法律适用要点,对同类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法律焦点一:商标近似致混淆,侵权成立且赔偿有考量

法院审理查明,元气森林公司依法独占使用第53864438号“火星人”商标,同时享有第49290733号“外星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中,喜之淼在其被控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火星人电解质饮料”标识,与元气森林“外星人电解质水”标识构成近似。

从法律适用来看,法院明确两点核心:一是商标未实际使用不影响侵权认定,元气森林的“火星人”商标虽未在商品上实际使用,但该情形仅会影响赔偿损失额的确定,不阻碍商标侵权行为本身的成立;二是标识近似致混淆即构成侵权,被控侵权标识与元气森林“外星人”商标近似,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电商平台网友的评论也直接印证了混淆、误购情形的存在,据此认定喜之淼行为侵犯元气森林“外星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焦点二:包装装潢具影响力,擅自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审理标准,综合多项事实作出判定:元气森林自2020年6月推出“外星人”电解质水以来,通过聘请明星代言、冠名赞助等多种方式开展大量广告宣传,且该产品已获得多个奖项及荣誉,结合多家媒体报道,足以证实其在电解质饮料行业拥有较高市场份额和知名度。

法院指出,“外星人”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已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条件,喜之淼擅自使用与之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 雪球诉某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落判:被告被判赔1983余万元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抓取雪球组合数据、提供克隆跟单交易并实施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某某软件公司赔偿雪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983余万元。

本案中,雪球公司系雪球平台运营方,其打造的“组合”功能为国内首创,经十余年投入形成的雪球组合调仓数据,是对海量用户原始数据加工后的衍生大数据产品,包含热门股票榜、调仓榜等特有经营信息,不仅为雪球平台带来高用户粘性和流量,更转化为可观的广告、证券合作商业收益,雪球公司对该数据产品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さ木赫匀ㄒ妗?/strong>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软件公司运营的AI理财平台,通过注册雪球账号并规避、绕开雪球平台技术保护措施,以计算机程序高频抓取雪球组合核心调仓数据,在其平台推出“克隆交易”服务,为用户提供雪球组合自动跟单的程序化股票交易,收取最高16880元/年的会员费,且其销售人员向客户虚假宣称与雪球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误导消费者。此外,某某信息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公众号为该AI理财平台的侵权功能引流,构成帮助侵权;曾某作为某某软件公司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法院认为,被告某某软件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不正当竞争,其抓取雪球非公开数据开展有偿服务,实质性替代了雪球平台的交易功能,直接导致雪球平台用户流量、交易机会流失,同时其提供的自动跟单程序化交易未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加大投资者交易风险,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而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进一步误导市场,损害雪球公司商誉。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结合雪球公司为数据产品的开发、维护投入的巨额成本,以及被告AI理财平台会员收费标准、经营规模(被告自述会员数达3-4万)等因素,认定被告侵权获利远超雪球公司诉请的1950万元,故对该赔偿金额予以全额支持。

此外,法院判令某某软件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并在其AI理财平台官网、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为雪球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该案是金融领域涉AI技术抓取数据的典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明确了平台对海量用户数据加工形成的衍生大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竞争性权益,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的高额赔偿,彰显了司法强化金融领域大数据分析产品?;ぁ⒍糁剖萘煊虿徽本赫南拭魈?。

5.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开出首笔举报奖金100万美元重拳打击二手车平台价格操纵案

2020年11月,美国二手车拍卖平台EBLOCK完成对竞争对手CompanyA的收购,CompanyA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但EBLOCK在收购后未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根据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DOJ)披露的文件,举报人提交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CompanyA员工与竞争对手CompanyB员工合谋,通过虚假竞标(shillbidding)人为抬高二手车售价。具体操作包括,共享实时竞价数据并约定最高出价上限;开发软件冒用经销商名义自动刷单;通过美国邮政系统传递操纵文件,涉案金额达1600万美元。

基于举报信息,DOJ于2025年12月启动刑事调查,2026年1月DOJ与EBLOCK达成延期起诉协议(DPA),EBLOCK被罚328万美元。此案成为美国首例因举报人提供关键线索而破获的二手车平台价格操纵案。DOJ指出,EBLOCK在收购后6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市场扭曲持续超过16个月。

此次奖励标志着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吹哨人奖励计划正式启动。举报人因提供原始信息促成案件,获得罚金总额30.5%的奖励(100万美元)。DOJ强调,此举旨在建立“企业与吹哨人竞速”机制

激励内部举报:员工可优先于企业向监管部门报告违法行为,打破传统宽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的局限;

提高违法成本:通过高额奖励和快速执法,迫使企业加强内部合规,降低系统性勾结风险。

EBLOCK案暴露了二手车在线拍卖平台的监管漏洞。根据有关数据显示,虚假竞标可使成交价虚高10%-15%,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DOJ已要求EBLOCK在90天内提交合规整改方案,内容包括建立实时竞价监控系统;禁止员工访问竞拍数据;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合作核查交易真实性。

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6. 华新中投被罚175万元,今年首例经营者集中案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2026年第一号经营者集中处罚决定?;?#xff08;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在收购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股权时,未依法进行事前申报即“抢跑”完成交易,被处以175万元人民币的???。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反垄断监管中“程序合规”与“实体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即便交易最终被认定不会破坏竞争,程序上的违规行为本身仍将面临严格追责。

2023年11月1日:华新投资通过子公司与杭州富通集团签订协议,收购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60%的股权,取得控制权。12月4日,交易双方在未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情况下,悄然完成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在法律上已实现并购。到了2024年1月,在交易“木已成舟”的一个多月后,华新投资才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

去年7月,因发现“未报先投”的嫌疑,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对此立案调查。直至今年1月16日调查终结,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全面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这意味着,从市场结构、消费者利益等实质角度看,该并购被允许。

然而,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事先申报,不得未报先投。该义务是刚性的程序性要求,目的在于让监管机构有机会在交易完成前进行审查,防患于未然?;峦蹲实男形?#xff0c;直接触犯了这条“高压线”。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制度的权威在于执行。”执法机构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核心目的在于维护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因为交易无害就放任程序违规,将导致申报制度形同虚设,最终损害市场的事前监管效能。

根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此类??疃疃韧ǔ8?。本案中,罚款相对较低,是因为华新投资存在积极配合调查、已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且属初犯等法定从轻情节。这体现了监管“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作为2026年开年首罚,该处罚向市场释放出明确信号,在反垄断领域,企业必须将反垄断合规审查置于交易流程的最前端,切勿抱有“事后补救”的侥幸心理。

7. 浦东法院首判“百科词条数据搬运”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8年诞生的A百科,历经18年积累,汇聚了739万用户贡献的2245万条词条,内容知识涵盖全领域。然而,2023年,一纸诉状打破了平静——A百科的运营方百某公司发现,竞品B百科竟以“爬虫”技术悄然抓取自家词条,甚至通过清洗水印、改写句式等手段规避监测。

原告方指控,B百科通过技术手段非法抓取超百万词条,导致A百科流量下滑超30%,直接经济损失超5000万元。而被告奇某公司却辩称:“词条内容多是公知信息,抓取属于正当竞争?!?/p>

争议焦点一:碎片信息是否等于免费午餐

“A百科词条是用户点滴智慧的结晶。”法官指出,尽管单个词条可能源于公开资料,但平台通过体例设计(如“历史沿革”“核心概念”???#xff09;、审核机制(专家复审制度)和激励体系(优质词条奖励),将零散信息升华为体系化知识图谱。法院认定,这种数字化集合具有独创性,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ぁ?/strong>

争议焦点二:“技术中立”还是“搭便车”??

被告律师辩称:“我们只是用技术提高信息效率。”但证据显示,B百科抓取词条后,用户注册量半年激增200%,广告收入翻番。法院认为,这种“精准替代”已构成实质性市场替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信原则。

浦东法院创新采用词条制作成本核算:按A百科平均每条词条投入1.2元(含审核、存储、激励),推算被告节省成本达150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00万元,这一算法被法学界称为“数据侵权赔偿的里程碑”。

主审法官强调,数字经济时代需平衡数据权益保护与流通秩序。平台对数据集合的投入应受法律?;?#xff0c;而“数据搬运”行为虽不产生新知识,却损害创新生态,扰乱市场公平竞争。本案判决既防止平台“数据垄断”,又为合法爬取划定边界——尊重robots协议、保留原创标识、禁止替代性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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