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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策协同衔接,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ぶ行?#xff0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呼和浩特代办处)(以下简称中心)对《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中心反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年3月1日起,申请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注册的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正常”;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执业纪律,积极履行行业自律责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的质量审核机制和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

(五)具有一定执业能力,有稳定的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案源。本机构成立以来,至少代理过从申请到结案(包括授权和驳回案件)全流程的发明案件或无效、诉讼类案件等;

(六)代理机构及备案代理师1年内未因违法代理行为受到警告、??畹男姓Ψ?#xff0c;3年内未因严重违法代理行为受到停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且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代理的专利申请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经撤回或转正常后数量少且低于通报量的一定百分比,并承诺注册通过后,在6个月内完成所有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处理;

(八)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注册条件。

2026年3月1日起,对于已通过预审注册、尚不符合上述注册条件的代理机构,中心将不再接收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2026年3月1日前已经提交、尚未办结的专利预审申请,可按原流程继续办理。

待符合上述条件后,专利代理机构可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恢复预审服务资格。

请各代理机构积极履行行业自律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专利质量观念,拒绝提供低质服务,共同支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ぶ行?/p>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呼和浩特代办处)

2026年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ぶ行谋赴钢魈寮按砘棺ɡど蠓窆芾戆旆?/strong>

(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预审服务对产业创新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专利预审质量,根据《知识产权?;ぶ行暮涂焖傥ㄖ行墓芾戆旆ā?#xff08;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すぷ鞯囊饧?#xff08;国知发保字〔2025〕3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ぶ行?#xff08;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生物、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领域调整)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有关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中心完成专利预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中心完成注册的受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的预先审查服务。

第六条 专利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中心对专利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中心做出的专利预审结论不影响专利申请的相关权益。

第七条 ?中心对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等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科技领军企业、自治区级科研平台等自治区战略科技力量的专利预审需求给予重点支持,提供精准服务。

第八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中心专利预审管理相关工作,自觉遵守专利预审服务开展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时反馈服务需求、服务评价、专利转化运用情况等信息。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九条 ?备案主体申请专利预审备案的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涉及生物、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领域,且实际从事上述领域生产、研发、经营活动,具备相应研发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和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3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

(五)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备案条件。

第十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线上预审管理平台注册申请主体用户账号,并提出备案申请。

预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ぶ行谋赴钢魈遄ɡど蟊赴干昵氡怼?#xff1b;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预审备案申请材料经中心初审通过,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准确。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其它信息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中心实施备案名单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备案主体信息复核。

经复核确认备案主体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取消备案资格,备案主体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保证信息准确性的,予以提醒或暂停预审服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3年内未向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的,取消备案资格。

依据本条取消备案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如有专利申请预审需求,可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申请专利预审服务时,应当签署《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ぶ行淖ɡど蠓裆昵胄胫返纫?。

第三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正?!?#xff1b;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执业纪律,积极履行行业自律责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的质量审核机制和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

(五)具有一定执业能力,有稳定的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案源。本机构成立以来,至少代理过从申请到结案(包括授权和驳回案件)全流程的发明案件或无效、诉讼类案件等;

(六)代理机构及备案代理师1年内未因违法代理行为受到警告、??畹男姓Ψ?#xff0c;3年内未因严重违法代理行为受到停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且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代理的专利申请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经撤回或转正常后数量少且低于通报量的一定百分比,并承诺注册通过后,在6个月内完成所有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处理;

(八)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注册条件。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预审注册应当提交:

(一)《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ぶ行淖ɡ砘乖ど笞⒉嵘昵氡怼?#xff1b;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预审注册申请材料经中心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注册完成后,可接受中心备案主体的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事务。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保证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准确。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交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公章。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申请。其它信息变更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四章 专利预审申请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确定专利预审服务规范事项(见《承诺书》)。对违反相关规范事项的备案主体,根据情节予以提醒或暂停预审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或多次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未针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预审员;

(三)未经允许,重复提交?;し段抵氏嗤淖ɡ昵朐ど蟀讣?次以上;

(四)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与其实际经营内容或研发领域不符;

(五)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出预审服务申请,未提交共同研发合同等相应说明材料或提交的说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共同研发行为真实性;

(六)在中心做出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七)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涉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八)中心因工作需要要求备案主体提供研发人员、研发项目、经费投入等研发证明材料,备案主体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提供的;

(九)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预审阶段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终止当前申请的预审服务,有关预审申请均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并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一)未在收到预审合格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二)未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要求格式的专利申请文件;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文本不一致;

(四)未在专利申请日起1个工作日内参照《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完成网上缴费并向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因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五)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因下列情形之一被取消加快标记的,予以提醒:

(一)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在《承诺书》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四)未按要求提交符合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五)违反《承诺书》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存在其他导致专利申请快速审查标记被取消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已进行两次提醒,仍出现相关情形; ?

(二)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专利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 50%;

(三)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

(五)存在其他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影响较大的行为。

暂停期满且相关情形不存在后,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专利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 70%;

(三)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情节恶劣的;

(四)被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两次以上,仍违反专利预审服务规范事项;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存在其他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影响较大的行为。

自取消之日起满3年且相关情形不存在后,可重新申请专利预审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或多次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未针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预审员;

(三)未经允许,重复提交?;し段抵氏嗤淖ɡ昵朐ど蟀讣?次以上;

(四)代理的专利违反《承诺书》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

(五)预审合格后,因自身的原因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六)专利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因自身的原因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

(七)代理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多次出现转让的情形,经核查理由明显不充分;

(八)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涉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九)其他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以专利预审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招揽客户,对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类似违规行为;

(四)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专利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 50%;

(五)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进行两次提醒,仍出现相关情形;

(七)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暂停期满且相关情形不存在后,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注册资格: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主体伪造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专利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 70%;

(四)未能按照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及时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

(五)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情节恶劣的;

(六)存在倒买倒卖申请账号、编造专利申请、不正当专利买卖、出租出借资质、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及擅自转包无资质机构撰写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七)存在少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低质量专利申请或其他不规范执业行为,经中心约谈提醒,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再次发生;

(八)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两次以上,仍违反专利预审服务规范事项;

(九)存在其他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影响较大的行为;

自取消之日起满3年且相关情形不存在后,可重新申请专利预审注册。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中心对违反专利预审服务规范事项的情形做出处理的,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有异议的,可在视为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异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心于2024年12月6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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