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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工业设计软件是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的关键支撑,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是提升企业竞争力、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的有力保障。但是,部分企业未向软件权利人付费,而是通过网络下载“破解版”工业设计软件用于生产设计工作,则可能引发侵权纠纷。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国际知名工业设计软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生效,让我们一起了解下。
基本案情
芬兰某公司是Tekla Structures系列软件(以下简称Tekla软件)的著作权人。Tekla软件是钢结构深化设计软件,在钢结构建筑设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芬兰某公司发现某建筑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求求职者“熟练使用Tekla软件”,而该公司却从未购买过正版Tekla软件,遂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申请证据保全。自贸港知产法院依法对某建筑公司工作场所办公电脑上涉嫌侵犯芬兰某公司Tekla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了保全措施,确认某建筑公司办公电脑中安装了5个版本共6款Tekla软件。
裁判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芬兰共和国均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签约国,芬兰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ぁ!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碇魅袷戮婪装讣视梅扇舾晌侍獾慕馐汀返诙惶豕娑?#xff0c;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ぬ趵返诙奶醯谝幌畹墓娑ǔ械C袷略鹑?。根据证据保全结果,某建筑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案涉权利软件,构成侵权。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本案中,芬兰某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发行减少量为6套,各版本权利软件的销售合同可用于确定软件价格,由于销售合同的售价还包括维护费、培训费,与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不具有对应性,计算时应予以扣除该部分费用。综合考虑权利软件不同版本的售价、利润率、某建筑公司使用侵权复制品的时间等因素,判决某建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芬兰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贸港知产法院首次适用国际公约审结的涉国际知名工业设计软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彰显了自贸港知产法院依法平等?;ね夤笠抵恫ǖ木鲂?。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采取了精确计算的方式,力求准确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避免了赔偿数额确定的任意性,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赔偿数额低的问题。同时,兼顾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有效解决“举证难”的问题。
法官说法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提前预防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在使用工业设计软件时,应注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加强员工管理,避免成为侵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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