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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厘清商标维权边界,“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5-12-11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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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因“纯真” 二字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香油产品上使用 “纯真”字样系对商品品质的描述性使用,未构成商标侵权,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的裁判不仅明确了商标 “正当使用” 的认定标准,更为市场主体厘清了商标权行使的边界,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案情回顾

原告公司系“纯真加字母”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9 类食用油脂,且该商标已被评为当地著名商标,原告企业亦为当地优秀龙头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香油产品包装上标注有“纯真”标识,认为被告的行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辩称,其在产品包装上清晰标注了自有公司名称及注册商标,涉案“纯真”二字仅用于描述香油产品的浓度与品质,意为“纯正、无添加”,属于对商品特性的客观说明,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同时,被告主张其事前并不知晓原告公司及相关注册商标的存在,主观上无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对商标中特定文字的使用性质,是“识别来源”还是“描述特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被诉行为是否超越了“正当使用”的范畴,而非简单地看是否使用了商标中包含的文字。 ?“纯真”一词本身是对商品质量、品质特点(如纯粹、真实)的常见描述,属于公共领域的通用词汇。商标权人虽就“纯真”与字母的组合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该专用权的?;し段вο抻谔囟ㄗ楹媳晔兜氖侗鸸δ?#xff0c;不能延伸至 “纯真”词汇本身,更无权垄断该词汇在日常语言中的描述性使用——这既是对公共语言资源的?;?#xff0c;也是商标权行使的应有边界。

被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纯真”字样,是为了客观描述其香油产品“纯正、真实”的品质特性,应认定为“描述性使用”。同时,被告已在包装显著位置清晰标注了自有公司名称及注册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其使用行为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识别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し段б院俗甲⒉岬纳瘫旰秃硕ㄊ褂玫纳唐肺?#xff0c;不能延伸至公共领域的通用词汇本身。商标权利人,应理性看待自身权利范围,需审慎评估他人使用行为的性质,区分是“搭便车”的侵权行为,还是合法的“描述性正当使用”,不得利用注册商标垄断通用描述性词汇,妨碍其他经营者对商品特性的正当说明权。对于企业经营者,在描述自身产品时,如确需使用通用词汇说明产品特点,应确保使用方式的合理、善意,并突出使用自有商标,避免任何可能引起来源混淆的表述,做到既充分说明产品,又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该案的审理平衡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既防止了商标权的过度扩张,又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有利于维护公共语言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市场主体在诚信经营、规范竞争的基础上实现良性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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