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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京知执字(2014) 801-15号 请求人:韩xx 被请求人: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梅君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奇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 “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专利号:ZL200610009709.3)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2014年4
发布时间:2017.12.07 -
膳魔师发明专利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膳魔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1)苏0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0月11日、2023年5月1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琅铂旺公司、常*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上诉人琅铂旺公司的委托
发布时间:2024.01.23 -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
华药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410517486.6、名称为“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青松公司认为,其系氟氧头孢钠保密制备工艺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华民公司获取该工艺后,未经青松公司许可使用该保密工艺申请并获得涉案专利权,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31 -
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食用菌菌种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明确了对于仅用微生物保藏编号进行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规则。 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科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030601.2、名称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纯白色真姬菇
发布时间:2021.10.12 -
某制药公司与国知局“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5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贵州双某制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 上诉人贵州双某制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
发布时间:2024.02.28 -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莫尔豪斯路5775号。 上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高通公司、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苹果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6696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启德,总经理。 第三人:中山市金朗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永兴工业区(正信灯饰公司侧)。 法定代表人:欧贤超,总经理。 原告SEB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第31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发布时间:2019.12.27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重审)
金朗宝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京73行初5126号行政判决。SEB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金朗宝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京行终27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遂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
发布时间:2020.12.27 -
最高院改判:“发光元件和照明器具”发明专利优先权成立 二审判决书
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何某。 上诉人某研究机构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江苏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研究机构、名称为“发光元件和照明器具”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江苏某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7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某研究机构不服,向北
发布时间:2026.01.20 -
最高法院撤销对某有限公司“用于电阻式存储器的高速感测”专利不具创造性认定 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甲公司、名称为“用于电阻式存储器的高速感测”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乙公司就
发布时间:2026.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