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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法院:创新适用“双轨制”赔偿,起点中文网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25.08.08 -
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含判决书
裁判要旨 视听作品的原声通常包括台词配音、背景音乐、特殊音效、主题曲及插曲等,未经许可通过技术手段将视听作品的整体原声和画面进行剥离,并将原声放置在网络中供用户收听和下载,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称: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动漫《名侦探柯南》(以下简称涉案权利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其经调查发现
发布时间:2025.11.14 -
擅自表演传播他人原创舞蹈作品 合理借鉴与侵权的界限在哪?
,侵害其表演权及署名权;被告二某文化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社交平台账号发布侵权视频,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原告要求二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万元。被告一某舞蹈培训机构辩称,被诉侵权作品与三原告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即便存在部分相似也属于合理使用或改编;本次演出非商业性质,未给三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三原告索赔金额过高且缺乏依据。被告二某文化公司辩称,其社交平台账号内容仅用
发布时间:2025.04.14 -
苹果App Store一款应用传播未经授权作品,法院一审判赔23万余元
应用商店内的软件未经授权擅自传播他人作品,应用商店服务商或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认为苹果公司经营的应用商店(下称App Store)内的程序“江南方想梦入作品全集”未经授权收录了作家江南(本名杨治)《九州缥缈录I蛮荒》《九州缥缈录II苍云古齿》《九州缥缈录III天下名将》《九州缥缈录VI豹魂》等多部作品,并向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构成对作家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苹果公司系网络
发布时间:2017.06.09 -
电蟒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公司、原审被告国光电器公司、京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主张的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行为。 3、电蟒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线播放涉案歌曲的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靖,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
发布时间:2017.01.17 -
一摄影师通过千起案件获百万赔偿,腾讯、阿里纷纷中招
、广东省案件数量为403起、北京市案件数量为465起。 其中大部分案件的案由皆是周丕海认为侵权人在其网站使用的图片与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元素图片库》中图片相一致,侵权人未经其许可的侵权行为侵犯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权利人侵权赔偿金。 在赔偿金额上,周丕海诉讼索赔金额主要分布在0.9万元-1,7万元之间,数据分布中位数为1.37万元;其中法院经审理后判赔
发布时间:2018.03.09 -
朝阳法院审理西游记动漫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游戏等商业领域,享有复制、改编、演绎、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青青树公司、青青草公司未经许可授权,将本案美术作品复制、改编、发行为《狠西游》动画短片,涉案美术作品中的孙悟空等角色,作为西游记故事的主要人物,是《狠西游》动画片的灵魂人物。该动画短片并在腾讯视频网站传播,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1. 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西游后传》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
发布时间:2018.09.03 -
86版《西游记》总作曲起诉腾讯侵权,索赔65万
原标题:称《云宫迅音》、《女儿情》被擅用,曲作者诉麦田映画公司、腾讯索赔60余万 称电影《西游之女儿国篇》未经许可在配乐中使用自己的音乐作品《云宫迅音》、《女儿情》,许先生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将北京麦田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删除下架侵权电影《西游之女儿国篇》、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25万元。日前
发布时间:2018.11.06 -
称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漫画作品,漫画家起诉维权一审获赔
标注了汇易公司的主体名称及广告语等商业信息?;阋坠就ü⒉嘉⒉┙泄愀嫘袢】突Ч刈?、增加粉丝量,增加宣传力度和品牌声誉, 侵权微博粉丝量极大,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益。侵权官方微博是被告微梦公司认证和管理的。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管理者,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微博广泛流传,应当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审查、停止侵权法律责任。故起诉要求微梦公司、汇易公司在侵权微博首页
发布时间:2019.09.04 -
新型智能屏在线播歌涉嫌侵权案
案情简介 某传媒公司经授权,享有案涉31首歌曲在大陆地区独占性的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传媒公司发现市面上在销售一款智能视听屏,用户可以通过该视听屏播放上述歌曲,遂将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及相关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 某传媒公司认为侵权行为是三家公司通过分工合作进行的,首先是智能视听屏的生产厂家被告一某科技公司,然后在使用视听屏时,需要扫描二维码下载注册一个APP,才能进入到视听屏页面,该APP的
发布时间:2023.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