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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知识产权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7日,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重庆某物流园一商铺销售的电磁炉疑是假冒产品。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检查,发现举报人购买同品牌同型号电磁炉662台。2024年6月20日,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电磁炉外包装标示“Midea”“美的电磁炉 全球累计生产超2亿台”,经“Midea”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当事人某电子商务
发布时间:2025.08.27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含一例商标侵权
审查义务,确保入驻商家证照资质真实有效。然而,上述两起案件中,外卖平台审核松懈,导致“幽灵外卖”现象出现,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系列案 2024年12月,根据权利人举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
发布时间:2025.08.26 -
商标侵权案件中使用行为与销售行为的判断标准
摘 要:我国对于商标侵权的打击重点通常在于制造和销售环节,而对末端的购买和使用行为不予处理,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二者尤为关键。然而,由于“销售”与“使用”概念的抽象性,为打击“知假用假”式的隐蔽式侵权带来挑战。在包工包料的承揽工程中,若承揽人购买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将该商品用于工程建设,最终随工程成果一并交付发包方的行为,并不属于单纯的使用行为,而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发布时间:2025.09.23 -
如何界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
(作者:徐美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商标在一定范围内是将公用资源纳入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故在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し段?,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商标权利的平衡,即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都应当特别限定于“具体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使用方式。 【案情介绍】 射阳县大米协会(下称大米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稻米生产、加工、服务等
发布时间:2016.03.03 -
如何界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
(作者:徐美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商标在一定范围内是将公用资源纳入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故在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し段保Φ背浞挚悸枪怖婧?em>商标权利的平衡,即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都应当特别限定于“具体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使用方式。 【案情介绍】 射阳县大米协会(下称大米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稻米生产、加工、服务等
发布时间:2016.03.03 -
从福特野马与四川野马的“野马”商标之争中意识到:品牌“走出去”,商标须先行
提及“野马”汽车,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大概是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旗下的高性能跑车品牌“野马 Mustang”。殊不知,在中国四川也有一匹“野马”,而且早在1986年便获准注册了“野马”商标。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被判令停止侵犯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近年来
发布时间:2018.01.24 -
享有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当然豁免商标使用行为的不正当性
进一步进行实体审理做出最终判断。 即便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如果其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害,亦可能会被宣告无效。可见,法律亦并不认为在商标专用权范围内的任何使用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据此,不能仅因被告一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当然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其行为正当性的判定,仍需结合案件其他因素进行。 原告一: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二: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飞毛腿电源
发布时间:2018.01.22 -
亿华公司与济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被控标识与济民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是否近似、是否容易混淆存在不同意见,因此不能因为亿华公司知道权利商标的存在就认定其存在恶意。 最后,一审法院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不足,赔偿数额过高。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济民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首先,本案不属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
发布时间:2018.06.08 -
“小而香”商标引纠纷 “洽洽”食品来维权
推出了一系列品牌的产品,本案中“小而香”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深受消费者的支持和认可,“小而香”商标于2015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同类瓜子产品外包装中显著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标识,并在被告二某商贸公司在京东、一号店等各大购物平台开设的网店中大量销售。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发布时间:2018.07.10 -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 被告许可加盟商使用其企业名称行为的认定
侵权并无争议,法院认为吴江大润发公司在其经营的店招上标注“吴江大润发超市”,在开设的网站宣传图片中显示“大润发”“吴江大润发”等字样,加盟商在经营的店面店招上突出使用“大润发”等,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康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在审理中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一,康成公司在该案中认为,“大潤發”“大润发”商标经过十几年的使用和经营,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成为国内零售行业的顶尖品牌
发布时间: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