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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 “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第201520709168.X、“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宋某江认为无限者(北京)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限者公司)制造、销售的铁屑净化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し段В虮本┦兄恫ㄌ岢銮址缸ɡň婪状砬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为第2019-1366号案。 为应对第2019-1366号案,无限者公司决定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徐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6 -
羊城晚报采访徐新明律师:《谭谈交通》被下架 节目著作权究竟属于谁?
方法创作的作品。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节目整体是归入视听作品的。”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新明告诉记者,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该节目是电视台完成制作并在电视台播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著作权应该属于成都电视台?!?徐新明表示,谭乔在节目里就某个话题即兴发挥的解说,“事先没有剧本的、有独创性的内容,可以构成独立的口述作品”,但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谭乔
发布时间:2022.07.13 -
中国贸易报采访徐新明律师:企业需动态完善知产规划、布局、管理体系
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然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并不多。仍然有很多企业缺乏打造自己品牌的长远意识,甚至缺乏尊重他人创新成果的意识,导致出海过程中风险丛生。 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告诉记者,究其原因,大多数企业并没有真正的重视知识产权。只知道知识产权重要,但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什么重要,重要到什么程度,对知识产权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和
发布时间:2023.10.07 -
《法治日报》旗下《法人》杂志采访徐新明律师:《庆余年2》再掀长短视频之争
起诉短视频创作者的案件并不太多。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对记者表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上传短视频的用户过于分散。如果直接超诉用户,权利人维权成本极高且效果有限。通常,权利人考虑到维权成本,不会起诉上传短视频的侵权用户,更多是将短视频平台作为被告。因此,短视频平台既可能构成直接侵权,也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直接侵权的情形包括平台方或平台工作人员的账号发布了侵权视频和平台无法提供发布侵权视频用户
发布时间:2024.07.24 -
什么是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发布时间:2025.03.03 -
海南金钢实业公司与俄罗斯远东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书
申 诉 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金钢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谑行阌⒑J湮飨吆?谑泄簿中阌⒎志侄悦?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远东海洋轮船公司 (Far East...
发布时间:2020.03.16 -
顺邦公司与天兴公司、双天公司侵害“牵引式秸秆揉搓成捆装袋机”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农户购买涉案专利产品,对购买涉案专利产品的农户给予每台将近三万元的高额补贴。 因此,涉案专利具有良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2017年,顺邦公司发现四平市天兴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四平市双天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天公司)生产、销售的打捆机涉嫌侵犯了上述专利权,遂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代理维权事宜。 诉讼维权,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均认定
发布时间:2020.03.30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顺邦公司与天兴公司、双天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胜诉
农户购买涉案专利产品,对购买涉案专利产品的农户给予每台将近三万元的高额补贴。 因此,涉案专利具有良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2017年,顺邦公司发现四平市天兴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四平市双天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天公司)生产、销售的打捆机涉嫌侵犯了上述专利权,遂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代理维权事宜。 诉讼维权,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均认定
发布时间:2020.03.30 -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垂直和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怡丰公司决定委托徐新明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具有创造性,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17.12.07 -
江西堆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堆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堆花”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143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堆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堆花实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堆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堆花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堆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堆花实业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发布时间: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