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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娟,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与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过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播视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佼、杨和平,二被告百度
发布时间:2019.04.28 -
爱奇艺与爱上公司等“IPTV回看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兆盼,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郝立谦,总经理。 上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爱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简称联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时间:2020.03.05 -
百度网盘被告到了法院,怎么回事?
原标题:酷炫网盘暗含侵权隐患 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和在线播放……网盘的这些酷炫功能深受用户喜爱,但也暗藏版权侵权隐患。 在发现自己享有版权的电视剧《食为奴》被存储在百度网盘中,并通过离线下载、秒传、分享等功能传播后,上海翡翠东方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翡翠广州分公司)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为由,将百度网盘运营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
发布时间:2020.08.19 -
百度网盘传播影视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73民终38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周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娟,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律师。 审理经过
发布时间:2020.08.11 -
局域网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经原始权利人多方转授权,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取得了《我不是药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移动电影院点播权,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许可,含转授权、独立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8年7月2日至授权电影首次在被授权方平台和/或其转授权平台上线之日起10年。经优酷公司公证取证,由西安小鸟观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鸟观映公司)直营的“小鸟观映(常营一店)”在其观影包房中通过微信扫
发布时间:2024.12.27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一直是科技发展前沿的热门话题,ChatGPT、DeepSeek的横空出世点燃全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讨论热潮。 当您为AI生成的爆款图片点赞时,当您转发AI生成的二创内容时,是否想过AI生成内容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是否想过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也可能面临侵权纠纷?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
发布时间:2025.02.11 -
擅自表演传播他人原创舞蹈作品 合理借鉴与侵权的界限在哪?
舞蹈培训机构未经授权表演他人原创舞蹈该表演视频又被发布在互联网上,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如何体现?合理借鉴和侵权的边界又该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舞蹈编导李某与作曲家杨某共同创作完成某音乐舞蹈作品并公开发表,该作品曾获多项奖项。后经袁某参与改编,作品登上某节目并引发广泛关注,在互联网传播中收获极高浏览量,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原告诉称,被告一某舞蹈培训机构未经许可,在某活动中公开表演该作品且未标注作者信息
发布时间:2025.04.14 -
国图出版社诉百度侵权案一审败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国家图书馆出版社(下称国图出版社)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国图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国图出版社诉称,《民国期刊资料分类汇编·四库全书研究》系国图出版社主编、出版发行。百度网盘用户未经许可将涉案图书全部内容上传至百度网盘并设置分享。百度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未采取相关措施规范
发布时间:2017.11.10 -
网络传播权与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
跟上,只有这样互相运作,才能达到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的效果。在这个时候,我们反过来了解一些过去的情况,也是很有意义的。 关于网络的问题,实际上网络的自然人和个人直接的责任,从开始到现在都争论不大。争论很大的、经常发生争议的都是围绕着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展开的,与之相关的是传播行为、传播方式、传播权利。在这几个方面,到最后它的责任,在这几点上,演绎了一个在我们国家的网上版权?;す娣逗椭贫鹊墓?。我想讲这么
发布时间:2016.11.08 -
网络媒体侵权泛滥,法定许可能否成为解决之道?
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那么,网络媒体作为与报纸期刊相类似的作品信息传播媒介,能否适用该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呢?即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能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延伸至网络媒体? 对于该问题,我国立法曾做过数次调整,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经历了数次起落之后,依然没能获得立法的认可。 自2000年12
发布时间: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