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不正当
-
徐新明:真功夫的商标权打得过李小龙的肖像权吗?
(作者:徐新明,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委员会委员。本文原标题:真功夫的商标打得过李小龙的肖像权吗?,于2019年12月31日发表在中国经营网) 据媒...
发布时间:2019.12.31 -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积极贯彻宣传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入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老年人保健品虚假宣传整治、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整治、电商领域刷单炒信整治等工作,全年共查办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案件690余起,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件,解决了一批痛点问题。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本市公平竞争
发布时间:2026.02.06 -
大数据告诉你,知识产权司法?;と绾挝耙淮宦贰背楸<莼ず?/h4>
不断增强,能够在发生纠纷时,合理利用中国的司法资源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表达利益诉求。 商标行政?;な恰耙淮宦贰敝;さ闹氐?大数据显示,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一带一路”相关知产类案件,涉及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五个领域,其中商标权纠纷占比高达88.7%,专利权纠纷约占7.4%,反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纠纷仅占3%和1.6%。2016年才出现第一例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此外
发布时间:2017.05.31 -
网游未经许可使用小说人物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温瑞安诉玩蟹公司侵犯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玩蟹公司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温瑞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 据悉,原告温瑞安系“四大名捕”系列武侠小说作者,“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及“冷血”系贯穿上述系列小说的灵魂人物。温瑞安诉称,2012年10月,玩蟹公司开发的卡牌手机网络游戏《大掌门》上线,并于2014
发布时间:2017.11.08 -
涉“开心消消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作者:郭振华、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与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30 -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企业字号的认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国际”字样是突出其经营特点的限定语,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
发布时间:2016.08.25 -
涉“开心消消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作者:郭振华、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与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30 -
涉“开心消消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作者:郭振华、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与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30 -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企业字号的认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国际”字样是突出其经营特点的限定语,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
发布时间:2016.08.25 -
何种装潢如此之贵
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2017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
发布时间:2019.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