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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作为专利民事诉讼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一种不侵权抗辩方式,在我国各级法院中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之?!吨谢嗣窆埠凸ɡā返谌涡拚苯淞腥敕ㄌ?,从而明确将现有抗辩原则法定化。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发布时间:2016.03.18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研究
作者: 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产生的是一种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可以援引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包括在先使用人及其被许可人、总代理商等下游事业者,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范围只限于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和信用覆盖的地域,在该范围内,不应当限制在先使用者的营业规模,但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营业扩及互联网领域。在先使用
发布时间:2017.12.25 -
发展视角下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思考
行为的违法性。 二、关于竞争关系抗辩 这也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和其他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的常见问题,同时也是前述一般条款适用过程中的一个附属性问题。 所谓竞争关系抗辩是指,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被告(行为人)以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为由,主张系争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如合一诉金山案中,被告就提出,浏览器产品与视频网站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猎豹浏览器包含屏蔽视频
发布时间:2018.02.23 -
美国专家谈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涂画)的专有权。尽管该艺术家没有获得许可就在公园的墙壁上进行涂鸦,但这无关紧要,其进行匿名签名也并不重要。事实上,匿名作品明显受到美国《版权法》的?;?。 从这一点上来看,H&M侵犯了该艺术家的版权。然而,该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H&M开始进行调查和反驳。 人们有时候会把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当作一项“权利”,然而其并非一项权利。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但合理使用是一种“积极性抗辩”,即对可操作行为进行免除
发布时间:2018.06.08 -
专利侵权纠纷中以电商平台用户评论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规则
看,也与当前销售的产品不符;尤其用户评论的内容并没有反映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技术特征,故迪玛以amazon网站上用户评论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迪玛厂通过公证保全的相关页面,显示的仅仅是amazon网站“Yescom”网店在2017年11月28日所展示的资料,参考宏采公司2017年12月15日对相同页面的公证保全页面可知,该网店的网页展示资料在不同的
发布时间:2019.08.14 -
付费制作宣传片被诉侵权,委托方是否担责??法院: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化工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的企业宣传片中,因包含3秒来自网络平台的他人作品片段,被权利人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企业能否以其委托他人制作为由免除侵权责任?近日,大冶法院首次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广州某传媒公司合理开支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某传媒公司诉称,其在视频交易平台网站上发表了原创作品《公园放风筝》。2022年2月,被告某
发布时间:2025.07.11 -
“泰紫薯1号”案:北京知产法院探索“收获材料”?;ぶ参镄缕分秩ㄐ侣肪?/h4>
了农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条件。有关判决亮点中的细节,这就为你详细解读。 案件背景 原告山东某种业公司享有“泰紫薯1号”的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其发现被告北京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经营的店铺中销售“泰紫薯1号”可食用的块根(简称紫薯薯块),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诉讼中,被告北京某农业公司主张涉案紫薯薯块系其以合理价格从被告蒙阴县某商务公司购进,其享有合法来源,故
发布时间:2025.07.22 -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
(作者:闫文军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 副教授;张犹诚 中国科学院大学 硕士研究生)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其中现有技术的定义应与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同,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毕钟屑际?em>抗辩的基本理论依据是现有技术属于不受专利保护的技术,使用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某些特定情况下,发明创造虽然已经公开,但并不
发布时间:2016.06.03 -
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强调,对于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专利权以及相同事由的不侵权抗辩,关联案件的认定应当保持一致,以防止出现裁判冲突。即使被诉侵权人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依据另案生效裁判中有关同样的抗辩事由成立的认定,依法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的有关抗辩同样成立。 该案基本案情是: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
发布时间:2025.07.25 -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裁判要旨】 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基本案情】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公司)、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豆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