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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 【基本案情】 郑州新某科技公司为实现石墨的连续微波膨化和石墨烯的工业化生产,购入了一台微波石墨膨化设备。宋某礼入职郑州新某科技公司后,从事设备维护与管理工作,其维护和管理的设备包括上述微波石墨膨化设备。 后宋某礼于在职期间申请了专利号为201821872940.X、名称为“一种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技术方案主要改进了微波膨化设备
发布时间:2024.03.22 -
“平板拖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反向行为保全案二审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原审被告:谢辉,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上诉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谢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发布时间:2024.10.12 -
“结固式锚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守彬,男。 上诉人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百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挂公司)、张守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发布时间:2024.09.19 -
“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二审裁定书
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6月17日、6月20日询问当事人,租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张**到庭参加询问。 租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租电公
发布时间:2024.09.19 -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相近、相关技术领域的确定
【裁判要旨】 确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领域时,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对象,以主题名称为起点,综合考虑专利技术方案的功能、用途。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功能、用途相近的技术领域,构成专利技术领域的相近技术领域;专利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技术领域,构成专利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领域。 【关键词】 行政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创造性 相近技术领域 相关技术领域 【基本案情】 陈某建系
发布时间:2024.10.10 -
“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报酬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曾永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原审第三人许贻明、王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怡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支持曾永福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1.怡信公司未实施专利号为ZL200720051806.9、名称为“便携可充式喷液瓶”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已实施有误。依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4.09.04 -
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
【裁判要旨】 对于既包含产品形状、构造,又包含产品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形状、构造,则该方法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权?;し段Ь哂邢薅ㄗ饔谩T诮行掠毙?、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该方法导致的特定形状、构造与现有技术的形状、构造进行比对,而非将该方法本身与现有技术的方法进行比对。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客体 含方法特征的
发布时间:2024.08.15 -
“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询问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晨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上诉人青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变更第二项为晨源公司仅
发布时间:2024.09.12 -
“整体式土工格室”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振武、原审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局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4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仪征佳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被上诉人张振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
发布时间:2024.11.06 -
“手机计步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8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包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张某某。 上诉人包某某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张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包某某、名称为“手机计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张某某就本专利权提出的
发布时间:2024.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