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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4起(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就4起涉“一种一体式自拍杆”(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4案系专利权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分别针对制造者、销售者提起的侵权诉讼。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成立以来,已受理百余件以源德盛公司为原审原告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其中大部分被诉侵权人为以个体工商户为经营类型的零售商。在此次系列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20.08.04 -
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实用新型专利中 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2021)最高法知民终411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涉案专利中涉及功能性特征“显影层”,说明书中记载了关于“显影层”的物质组分、配方等非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及附图所载、为实现功能性特征所限定的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形状构造类特征和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均对该
发布时间:2022.04.19 -
“眼科医疗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司法处罚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司惩复1号 【基本案情】 苏州宣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820198110.7、名称为“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以及眼科医疗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该公司诉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两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其在第一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提交的实物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第二次
发布时间:2024.09.03 -
“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某公司赔偿福建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万元(含一审律师代理费3万);3.泉州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泉州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00201xxx.9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缴纳年费已在2005年1月6日起被宣告终止,专利号为98241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则在2007年1月12日被宣告全部无效。2006年5月23日,泉州某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次诉讼
发布时间:2024.10.12 -
“绕线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司法处罚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 【基本案情】 东莞屹某智能装备公司系专利号为201721536970.9、名称为“全自动转子绕线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起诉主张深圳市新某机电设备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为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开展了现场勘验,但深圳市新某机电设备公司拒绝提供设备开机密码,阻挠法院工作人员采取其他方式开机,最终造成一审法院未能成功勘查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24.09.02 -
“平板拖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反向行为保全案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基本案情】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公司系专利号为201820084323.7、名称为“具有新型桶体结构的平板拖把清洁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公司认为,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永康市
发布时间:2024.07.23 -
“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案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376号 【基本案情】 深圳源某电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制造商、销售商提起大量专利维权诉讼。在深圳源某电子公司诉中山品某塑胶制品公司、刘某一案中,中山品某塑胶制品公司系侵权产品制造商,其在已有在先生效判决认定其制造、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害的情况下
发布时间:2024.08.22 -
持续下降!2025年1-5月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下降28.04%,实用新型同比下降17.79%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5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注册登记统计月报。相较于2024年1-4月,2025年1-4月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减少28.04%,实用新型同比下降17.79%,外观设计增加2.77%。 据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显示: 相较于2024年1月,2025年1月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下降13.93%,实用新型同比下降4.99%,外观设计同比增长10.69%。 相较于2024年
发布时间:2025.06.18 -
专利侵权“行行交叉”案件的衔接处理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纠纷案明确,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后,据以主张侵权的专利权被确定宣告无效的,则该行政裁决应予撤销。 张某荣系名称为“新能源茶叶摇青倒青热风炉”的实用新型(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22年10月12日,张某荣以联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为由,请求福建省南平市市场
发布时间:2025.11.12 -
武夷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侵权类二审判决书
第三人:张某荣,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上诉人武夷山联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平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南平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张某荣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裁决行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2023)闽01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
发布时间:202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