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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欺骗性标志禁用条款的司法适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笔者统计,2020年至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1791件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下称商标驳回案件),约占同期审结商标驳回案件的十分之一左右。可见,商标具有欺骗性已经成为申请商标被驳回的一项重要理由。实践中,此类案件的
发布时间:2023.10.31 -
“Ssence”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出终审裁决
原标题: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围绕着第32979570号“Ssence”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时,应当考虑引证商标注册人与诉争商标申请人达成的商标共存
发布时间:2020.11.24 -
“Ssence”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出终审裁决
原标题: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围绕着第32979570号“Ssence”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时,应当考虑引证商标注册人与诉争商标申请人达成的商标共存
发布时间:2020.11.24 -
某生物医药公司等与国知局“肿瘤靶向治疗”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靶标公司)、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南大研究院)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发布时间:2021.03.23 -
“优酸乳”系列商标驳回纠纷案峰回路转
的注册申请,2002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2010年,伊利公司提出两件“伊利优酸乳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牛奶制品等商品上。 2018年10月16日,原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认为,4件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优酸乳”是一种含乳饮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同时,第23257569号
发布时间:2019.12.16 -
由外文词汇缩写组合而成的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指定服务:以医疗为目的的科学调查;技术研究;临床试验;实施新药领域的早期评估;药品检测;包装设计;信息技术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软件运营服务(SaaS)。 申请人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理由不当,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
发布时间:2025.08.25 -
含地名标志的显著性认定与媒体品牌?;?/h4>
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 本案主要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
发布时间:2025.07.01 -
博内咖啡有限公司(CAFFE BENE co.,ltd)第8051764号“CAFFE BE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补充意见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的(2011)一中知初字第669号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由"藏喜"二字构成,引证商标为"藏"字,两者在文字构成及读音等方面不相同,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告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该判决生效后,北京恒
发布时间:2012.03.17 -
行政机关依生效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裁量权
摘 要:行政机关即使是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在不违背生效判决的前提下,仍然享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这种行政裁量权,体现在行政机关在重作时可以进行自我纠错,也体现在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生效判决作出之后发生变化的新事实、新理由作出行政行为。 关键词:商标 初步审定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 商标转让 类似商品 行政裁量权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6.01.30 -
(韩国)博内咖啡有限公司关于“CAFFE BENE及图”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的(2011)一中知初字第669号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由"藏喜"二字构成,引证商标为"藏"字,两者在文字构成及读音等方面不相同,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告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该判决生效后,北京恒
发布时间:2017.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