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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
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幼儿园使用的“小清华”字样,与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清华大学对“清华”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涉案幼儿园登记并使用“小清华”,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清华大学存在关联,具有攀附清华大学商誉的目的,对清华大学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判令涉案幼儿园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15万元。目前,涉案
发布时间:2019.03.04 -
商标近似判断中对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考量及相关启示
2012年,因不服商标局(2011)商标异字第48245号关于第6337775号“”商标异议裁定,异议人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决,驳回了前述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类似的项目上的申请。笔者认为,本案涉及到的商标近似判断有以下特点值得我们注意。 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