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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6.03.31 -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规范长三角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工作,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再次联合升级出台2.0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 2023年,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建立长三角区域免罚轻罚
发布时间:2026.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