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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的使用时间点考量
即可,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仍存在一定争议。 1. 关于在先使用时间点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先用权抗辩制度的设定是为了弥补注册原则的缺陷,平衡商标注册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实际使用,并在事实上使注册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即发挥了识别功能的,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一方当事人即使仍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亦无法避免市场混淆的后果,从而丧失了主张不侵权抗辩和继续使用的正当性基础
发布时间:2021.08.06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研究
作者: 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产生的是一种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可以援引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包括在先使用人及其被许可人、总代理商等下游事业者,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范围只限于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和信用覆盖的地域,在该范围内,不应当限制在先使用者的营业规模,但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营业扩及互联网领域。在先使用
发布时间:2017.12.25 -
商标未注册遭侵权起诉?请查收锦囊
在先使用抗辩赢得了法院的支持,消除了客户在中国面临的侵权风险。现实中,与这家美国企业有着相似经历或情况的不止一家,遇到这种情况被控侵权人应如何运用在先使用抗辩化解?;? 我们就结合处理该案的经验与大家做个分享。 一、在先使用抗辩成功需满足的条件 2013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
发布时间:2020.03.31 -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公司vs重庆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再审判决书
的在先使用抗辩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规定的在先权利在立法自的及构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区别。第一,立法自的不同。在先使用抗辩是为了解决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商标自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为商标在先使用人设定等同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否则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均可以直接无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制度形同虚设;第三十二条前半句规定的在先权利则是为了阻却商标抢注问题。第二,权利性质不同。在先使用抗辩是一种抗辩
发布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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