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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仍持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适用惩罚性赔偿
11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乙公司制造、销售的某一型号打印机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害甲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甲公司称在上述诉讼期间乃至终审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仍持续大量生产、销售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诉请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请求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查,乙公司在生效的诉讼法律文书认定侵权后,仍持续实施生产、销售侵害甲公司涉案专利权的
发布时间:2025.03.27 -
拒不提供侵权产品账簿资料 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拒不提供侵权产品账簿资料 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号 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全额支持专利权人2000万元损失赔偿和10万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瑞士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恩蒂斯公司)是专利号为ZL03827088.9、名称为“一种用于治疗股骨骨折的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05 -
知识产权犯罪中市场中间价的认定
作者| 杨方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犯罪中,特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经常存在还未来得及销售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此情况下,既没有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作为计算依据,同时,侵权产品也没有标明价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1]的规定,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
发布时间:2020.05.22 -
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身份该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益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专利号为20191032****.5、名称为“中空金属脚墩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2.益某公司赔偿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事实和理由:林某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24年6月,益某公司的业务人员联系林某公司,推销益某公司工厂制
发布时间:2026.01.22 -
实际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主体属于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于不同主体分别提供的多个部件组合形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作出认定,改判认定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并积极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最终形成的被诉侵权人承担制造者责任。 烟台某制冷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潍坊某食品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由荣成某冷冻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故向
发布时间:2025.08.21 -
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的认定(含判决书全文)
【裁判要旨】 制造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应当认定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既实施了制造行为,也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行为。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使用行为 【基本案情】 沈阳市某编织袋加工厂(以下简称某加工厂)、黄某诉称:黄某系专利号为20122039****.1、名称为“倒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将
发布时间: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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