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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利用其已经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易是否侵害原单位的经营秘密
离职员工利用其已经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易是否侵害原单位的经营秘密 ——(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该案既涉及经营秘密又涉及技术秘密,涵盖了实践中的多种侵权样态,具有典型性。 该案判决认定被诉侵权公司和部分被诉侵权自然人侵害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和以客户信息为客体的经营秘密,二审改判赔偿商业秘密权利人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发布时间:2021.12.21 -
索赔2亿!高德红外起诉六名前员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
、冻结珏芯公司、毛某某及公司六名前员工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及理财产品、不动产等2亿元。 高德红外在公告中表示,被告中的6名前员工分别从事探测器材料、衬底、制冷机、芯片、封装的研发和制作等完整生产流程,在工作期间知悉并掌握了公司相关商业秘密,上述人员通过毛剑宏的招揽,从公司离职后携带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成立了珏芯公司,使珏芯公司在完全不符合行业规律的时间内建成、投产相关生产线,并生产出与公司高度一致的产品
发布时间:2024.12.09 -
离职员工利用原单位技术秘密所申请专利的归属研究
内容提要 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技术秘密基础上研发具有实质性进步的技术方案,以新单位名义申请的专利,认定该专利权归属于新单位与侵犯商业秘密的逻辑不一致,应当认定归属于原单位所有。由于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在新单位返还专利权时,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投入的研发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离职员工在离职之日起1年内申请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发布时间:2024.12.04 -
离职时将源代码打包带走?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高科技公司的源代码系企业投入高额成本取得的技术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商业价值,不仅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和竞争力,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根基。然而,有员工竟在离职之际,将这份珍贵的“数字资产”一并打包带走。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非法窃取源代码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案人员因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缪某入职文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负责研发
发布时间:2026.05.12 -
离职员工竞业限制期内申请专利,法院:专利归两家公司共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发明专利由罗某公司与佛山某硅公司共同共有。 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黄彩丽表示,如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是基于离职员工的本职工作中原有技术信息、技术积累和技术优势所作出,且该技术方案与其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所涉技术思路具有一定的延续性、竞争性、可替代性,则将员工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原职务相关的发明创造认定为职务发明,才符合员工在原有技术基础和优势上进行发明创新的研发周期及
发布时间:2026.05.21 -
与在原单位所参与的技术研发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属认定
作者 | 顾正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离职员工在原单位参与过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支持、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方案的修改等工作,其以在原单位工作过程中接触和了解的特殊技术信息、技术缺陷、技术改进需求等内容为基础申请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单位所有
发布时间: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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