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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理解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京知民终字第2276号] 奇虎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小米公司在计算机软件或网站上设置了妨碍他人正当竞争的功能。小米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涉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并且,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属于信息网络
发布时间:2018.07.19 -
百度网盘传播影视剧《匆匆那年》,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网盘传播搜狐视频出品的网络剧《匆匆那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从百度网盘中删除该剧,并赔偿搜狐公司相关权利方(下称权利方)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据悉,该案系首例因网盘传播影视剧而使网盘服务商被判构成侵权的案件,为针对网盘盗播维权提供了思路。一审判决从网盘的运营模式出发,确认
发布时间:2018.10.10 -
“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娟,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与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过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播视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佼、杨和平,二被告百度
发布时间:2019.04.28 -
爱奇艺与爱上公司等“IPTV回看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兆盼,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郝立谦,总经理。 上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爱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简称联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时间:2020.03.05 -
百度网盘被告到了法院,怎么回事?
原标题:酷炫网盘暗含侵权隐患 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和在线播放……网盘的这些酷炫功能深受用户喜爱,但也暗藏版权侵权隐患。 在发现自己享有版权的电视剧《食为奴》被存储在百度网盘中,并通过离线下载、秒传、分享等功能传播后,上海翡翠东方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翡翠广州分公司)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为由,将百度网盘运营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
发布时间:2020.08.19 -
百度网盘传播影视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翡翠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28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翡翠广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杨阳,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娟、王萱
发布时间:2020.08.11 -
局域网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经原始权利人多方转授权,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取得了《我不是药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移动电影院点播权,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许可,含转授权、独立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8年7月2日至授权电影首次在被授权方平台和/或其转授权平台上线之日起10年。经优酷公司公证取证,由西安小鸟观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鸟观映公司)直营的“小鸟观映(常营一店)”在其观影包房中通过微信扫
发布时间:2024.12.27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一直是科技发展前沿的热门话题,ChatGPT、DeepSeek的横空出世点燃全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讨论热潮。 当您为AI生成的爆款图片点赞时,当您转发AI生成的二创内容时,是否想过AI生成内容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是否想过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也可能面临侵权纠纷?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
发布时间:2025.02.11 -
擅自表演传播他人原创舞蹈作品 合理借鉴与侵权的界限在哪?
,侵害其表演权及署名权;被告二某文化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社交平台账号发布侵权视频,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原告要求二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万元。被告一某舞蹈培训机构辩称,被诉侵权作品与三原告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即便存在部分相似也属于合理使用或改编;本次演出非商业性质,未给三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三原告索赔金额过高且缺乏依据。被告二某文化公司辩称,其社交平台账号内容仅用
发布时间:2025.04.14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情况通报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案件最多,即针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对该规定的法律适用产生的争议最为显著,占管辖权异议二审收案总数的近三分之二。 二、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特点的成因分析 仪军法官就宋院长总结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呈现的四大特点,其成因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1、四点原因促使管辖权异议案件持续增长 第一,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持续增长,特别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我们
发布时间: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