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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附案例)
IPLaw法律发声讯 8月20日消息 随着抖音、火山、快手、梨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迅速风靡,短视频因适应人们对网络信息接收迅速、及时的特征而逐渐成为互联网中的一个新兴产业。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不仅在文化传播方面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同时也为著作权的?;ご戳诵碌奶粽健V饕性诙淌悠凳欠窆钩勺髌?、侵权行为主体如何认定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划分和承担责任等几个方面。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短视频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0.08.20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附案例)
IPLaw法律发声讯 8月20日消息 随着抖音、火山、快手、梨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迅速风靡,短视频因适应人们对网络信息接收迅速、及时的特征而逐渐成为互联网中的一个新兴产业。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不仅在文化传播方面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同时也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集中在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侵权行为主体如何认定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划分和承担责任等几个方面。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短视频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0.08.20 -
玄霆公司与先锋文化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同人作品中,原作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只是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难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作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节组合之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这个故事内容与原作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不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涉案人物形象等要素系由原作作者创作,在没有明确约定排除相关权益的情况下,原作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作小说
发布时间:2021.07.28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意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涉及名称为“JY-C系列电泳仪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01 -
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关联公司即便使用了涉案软件源代码,该使用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支持网某科技(苏州)公司部分诉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指出,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GPLv2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不宜混为一谈;违反GPLv2协议的软件开发者能否得到侵权救济与其将来在潜在的违约和/或侵权之诉中是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和/或侵权责任,也是相对独立的两个
发布时间:2024.05.15 -
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由,改判全额支持了涉案软件权利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LIBNET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与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OEM合作协议》,约定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内唯一
发布时间:2024.03.27 -
软件著作权侵权“开源抗辩”解析
内容提要 开源是构筑新质生产力的有力支撑,开源软件的有效治理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点和关键举措之一。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开源软件“群智激发→群智汇聚→群智创新”的共创模式促发了“开源抗辩”这一新型侵权抗辩事由。广义的“开源抗辩”包括潜在侵权方基于涉案软件开源特性提出的抗辩,狭义的“开源抗辩”则是立足于开源许可证的不侵权抗辩。解析“开源抗辩”,应认识到开源软件具备构成合作作品的可能性,同时应
发布时间:2024.07.02 -
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相似。 关键词:软件相似;软件的思想与表达;举证责任与举证妨碍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用于判断是否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重要方法,是用于确定被诉行为是否侵害软件著作权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实质性相似又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和指导工作,审结了不少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问题的司法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4.08.22 -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还是“初步证据”证明?
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的性质,但它更主要的是一种实用工具。在审理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如何遵循审理著作权案件甚至是一般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律的同时,又尊重软件的特殊性,是司法实践中亟待总结和研究的。 与其他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样,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提起侵权诉讼的原告承担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28 -
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罪名认定与归责限度
【内容提要】 在当前复杂的网络产业生态下,针对互联网中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罪名认定应以其主观状态为基准,以主观明知的“概括故意”和“单一故意”,分别界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共犯。同时,在因侵权行为人极强的隐蔽手段而无法查获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正犯时,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堵截性”罪名,对网络著作 权犯罪进行治理。但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也应严格坚守
发布时间:2025.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