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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海肴“动中取静”,杨丽萍维权胜诉
因认为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心正意诚公司)、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餐饮分公司(下称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云海肴公司)在其共同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装饰物上使用了《月光》舞蹈等系列作品,侵犯了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杨丽萍公司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
发布时间:2020.12.22 -
擅用“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能。 审理经过 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影画公司)与被告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尺雪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仔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牛公司)、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6月
发布时间:2020.07.29 -
浅析思想表达二分法
表达的范围,但是过于简单的人物关系,则会因为没有独创性,不能获得保护;第五,音乐,属于表达的范围,但是音乐的著作权人与视频的著作权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而是另有其人;第六,厨房、院落的布置,属于表达的范围,但是如果只是使用厨房、院落布置的方法另行布置,则不侵权。由此可知,有些地方虽然有相似,但是属于思想的范围,其他人可以使用;有些地方,则属于表达的范围,可能侵犯李子柒的著作权,李子柒可以考虑维权
发布时间:2020.08.12 -
央视国际公司与暴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高院再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9.28 -
“梦幻西游VS神武”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代理人:叶俭,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6)粤民终1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发布时间:2020.11.09 -
暴雪娱乐起诉网易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新增两则开庭公告,案由分别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均为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两案件将于6月1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第一财经就此联系了网易和暴雪方面,暴雪回复表示,“因为案子还在进行当中,基于对法院的尊重,我们对正在进行审理中的案件不予评论。”网易方面目前暂未回应。 有接近暴雪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起诉与解约期间网易推出的
发布时间:2023.05.25 -
擅用设计软件CATIA侵权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初345号 当事人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诉被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2023年4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发布时间:2023.09.05 -
网易云音乐诉科大讯飞“发条”APP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民终10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1民初 57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发布时间:2023.12.26 -
深圳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公司)、黄某某、陈某某、叶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
发布时间:2023.12.13 -
作品的替代性使用与非替代性创作
人类思想及思想之表达绝非凭空而来,作品的创作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使用到在先的智力成果。特别是随着短视频产业的快速发展,使用一部或多部在先视频并对其进行剪辑、加工、创作,形成适于互联网传播的短视频的行为越来越多。这种短视频通常被称为“二创”短视频。由于“二创”短视频涉及对在先视频的使用,如果在先视频享有著作权且仍在著作权保护期之内,此时,研究“二创”短视频与在先视频之间的著作权关系,厘清合理使用与侵权
发布时间: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