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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规制——兼评《商标法》第四条之适用
导读:《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然而当申请人是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时,利害关系人或公众究竟应该援引《商标法》哪一条去申请异议或无效宣告,在实务当中存在适用的难题。依据现行商标法,建议对《商标法》第四条作扩大解释和适用。 一、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规制措施 《商标法》规定了三种常见的商标规制措施,主要包括异议、撤三和无效宣告。其中,在以使
发布时间:2022.04.25 -
侵犯在先著作权又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判决要点】 1.合法权利依法应受?;?;相应地,不具有合法权利基础的权利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俭红及一品石公司主张??夤径云湎碛凶ㄓ萌ǖ纳姘?em>商标构成侵权,而福库公司则以其享有“一品石”标识的在先著作权,郑俭红及一品石公司不具有合法权利基础等理由进行抗辩。故而,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分析和认定,须首先对郑俭红及一品石公司是否具备主张其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基础进行分析评判。 2.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
发布时间:2022.07.25 -
“一颗西瓜”引出一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公益保护案
又到盛夏,瓜果飘香。7月16日,一年一度的浦东新区农产品博览会开幕,浦东特色瓜果为市民们带来一份清凉、一份蜜甜?!澳匣?424西瓜”作为浦东本土的知名瓜果品牌自然也在博览会上占得一席之地??醋殴吓┟橇成涎笠绲男θ荩芟氲?,就在一年前的7月,这个独属于浦东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还在被恶意侵犯,假冒产品以低廉的价格充斥在市场上,挤占了瓜农们的市场份额,让瓜农们的集体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浦东新区农产品
发布时间:2022.07.25 -
商标与商号冲突的纠纷类型及司法规制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主要标志。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商标与商号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是,商标与商号均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宣传商品或服务以及承载商誉。 随着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跨区域物流等行业的快速发展,“‘标’与‘号’、‘号’与‘号’的功能趋于
发布时间:2022.01.13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六)
第二十五条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明确了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赚取更大收益,购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用于施工建设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工程质量,存在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二)
第八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本条规定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两种情形,即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许可范围包括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超出许可的期限、超出许可的商品数量、超出特许经营店铺数量等。如在委托生产加工业务中,被委托人生产加工的产品数量超出合同约定数量,并在未经委托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超出合同约定数量的部分擅自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九)
第三十五条 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的; (二)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的; (三)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 本条对案件“中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对于主张专用权保护的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八)
第三十二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本条规定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冲突时的处理原则以及?;と掌诘谋冉匣肌?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五)
第二十二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对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
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本条对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作出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用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发布时间: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