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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将向韩国企业转让272项专利技术
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11日说,韩国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将向规模比它小的本国企业转让更多专利技术,以实现“共享增长”。 据产业通商资源部声明,三星将转让272项专利技术,涵盖八大领域,包括半导体、显示器和移动设备等,不收取任何专利使用费。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政府2013年出台这一推动国内企业“技术共享”的项目以来,已有33家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与国有企业转让了2979项专利技术,共1416家企业受惠。作为
发布时间:2023.04.12 -
最高法首次针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反垄断审查
最高法首次针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反垄断审查 ——(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 “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侵权申请撤回上诉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申请撤回上诉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上诉人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首次在非垄断案由案件中对于“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出反垄断初步审查。 本案中
发布时间:2022.03.03 -
二维码“扫”出专利纠纷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该案件涉及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二维码扫一扫,为了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合议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法条,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的决定质量较高: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逻辑条理清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维持本决定。同时,决定中对权利要求用语的解释和对
发布时间:2022.06.17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胜诉
提要: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为200710124309.1、名称为“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5月21日先后两次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
发布时间:2022.06.16 -
专利实施许可与配套交易的不同法律属性
专利实施许可与配套交易的不同法律属性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47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与被上诉人高现民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合理区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实施许可配套交易合同的不同法律属性,并在二审补充查明涉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6年
发布时间:2022.05.06 -
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的研究比较
随着涉及专利申请权和优先权转让的申请增多,转让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对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进行论证和分析,并从转让证明签章的要求、转让效力、受让主体的数量、公告和公布、费用、关系和地位、申请权转让是否包含优先权转让等几个方面,分析了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的区别和联系。 相关法律概念及分析 专利申请权 《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备锰跛啤?em>专利申请权”,是指
发布时间:2022.06.20 -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案
【裁判要旨】 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需要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等内容,基于对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得出结论。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后,仍认为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才能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关键词】 专利 无效宣告 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合理解释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诉人原田
发布时间:2023.07.21 -
西门子公司、国知局专利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3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西门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名称为“针对处理对象的处理步骤的开启”的
发布时间:2023.07.03 -
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应具有合法性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莘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水乡周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镇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瑞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须知网的文章和图片的公开构成了现有技术的公开,可以做为现有技术对比文献。二审法院对此未否认,但对法瑞纳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发布时间:2023.07.10 -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公司)、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豆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
发布时间:202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