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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某某(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二审判决书
不同的技术方案,例如以案外人某戊医疗的产品中的特征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并将具体的数值读入权利要求1的?;し段В率等隙ê头墒视么砦?。 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请求判令:1.某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某丁公
发布时间:2025.11.27 -
福建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指引》
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指引》,围绕落实法定职责、创新工作模式、加强技术支撑等六个方面重点任务,明确加快技术调查官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案件书面审理、网上公告送达、无争议事实登记、专利侵权纠纷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联合审理模式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业务能力,推动行政裁决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近年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持续深化
发布时间:2025.12.18 -
附赠“山寨”牙签筒侵权吗?
网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常以附赠礼品的方式进行促销。但如果赠品本身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商家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电商商家在销售牙签时附赠的牙签筒侵犯了他人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判决该商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原告李某是一款专利号名称为“牙签筒(圆形自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发布时间:2025.11.24 -
“玩具”变“门铃”?产品分类不能规避专利侵权
在电商平台琳琅满目的商品中,一款“小鸟敲击”造型的产品悄然走红。它既是商家口中的“创意门铃”,又是买家眼中的“趣味玩具”。近日,一起围绕小鸟敲击玩具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经由法院审理后给出了明确判决,不仅为专利权人挽回了合法权益,更为市场主体划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清晰边界,具有引导意义。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家拥有“小鸟敲击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企业。该专利以其独特的造型和趣味性,在
发布时间:2026.01.04 -
专利侵权纠纷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裁量因素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已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应用尚不普遍,主要是惩罚性赔偿基数等计算方法缺少明确、可操作的规定,导致数额确定路径不明确,大量案例依靠法定赔偿结案,法官自由裁量程度偏高。笔者拟通过厘清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其与法定赔偿适用的区分,提出结构化、权重化的赔偿基数裁量因素体系,建立量化计算模型,促进该制度在专利侵权
发布时间:2025.12.16 -
“钱大爷”搭便车“钱大妈”,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3万元
同样销售生鲜产品,一个叫“钱大妈”、一个叫“钱大爷”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如此命名是巧合还是蹭热度?其中是否存在侵权?法院对此作出认定。 基本案情 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大妈公司)是第12922347号“”、第53669985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
发布时间:2026.01.15 -
专利侵权判断中对制造公差的考量 含判决书原文
【裁判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数值范围特征,如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数值稳定地落入该数值范围且实质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制造公差,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发明专利权 数值范围 制造公差 侵权认定 【基本案情】 美国某公司、某医疗器材公司诉称:美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12****.5、名称为“用于
发布时间:2025.11.27 -
特某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知识产权局、上海浦东人民政府等??罴靶姓匆槎笈芯鍪?/h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之行为。遂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标有“盛玺龙井茶”的茶叶247盒(规格:70克/盒)及标有
发布时间:2025.07.04 -
谈浏览器服务新类型版权侵权行为认定
摘要 移动网络时代,不同浏览器的功能已发生根本变化并衍生出多元化的服务,成为强大的内容聚合工具。其角色从“被动工具”转型为“主动服务中枢”,演变为集信息聚合、场景化服务、智能化交互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其技术功能的利用客观上加剧了版权侵权风险,但其法律责任的边界处于模糊和争议之中,对此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有效的对策,明确浏览器的主体责任,分清其服务提供与内容提供混合主体行为的性质,特别是浏览器
发布时间:2025.10.23 -
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 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他人要求恶意诉讼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泉州日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泉州日某仪器仪表
发布时间:2026.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