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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卖、直播踩坑、AI侵权……怎么办? 《数字经济典型案例汇编(二)》
——A科技有限公司、B网络技术有限公司、C网络科技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 直播带货未达预期销售额应赔偿损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4.制作仿冒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网络公司诉高某、某手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 具有独创性的AI生成图有可版权性——王某诉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数字经济典型案例汇编(二
发布时间:2025.09.28 -
七猫小说《神医毒妃不好惹》未经授权被改编短剧侵权案终审判决,制片方被判赔61.2万元
开发资源被恶意 “搭便车”,给七猫和作品的原创作者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在判决中还对平台方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尽管“微视”运营方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但法院认为,该平台方未能提供侵权账号的注册及管理主体信息,并作为内容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绝世王妃》,因此对其中的31.2万元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终审判决为网络文学IP改编短剧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司法实践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13 -
付费会员制超市遭代购网店“蹭标”侵权 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判赔
案情简介 A公司经营的AA付费会员制连锁超市(下称AA超市),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起,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开设数十家针对AA超市的代购网络店铺,并在网店中大量使用与A公司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A公司认为,B公司为非会员用户提供商品代购服务、在店铺中大量使用A公司商标标识及产品图案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发布时间:2025.10.29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侵权案终审胜诉
许可使用权。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技术对传统的选矿模式进行了革命性创新,极大提升了铁矿石选矿的质量和效率,受到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 专利产品的市场售价将近200万元/台,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便不惜铤而走险,使用侵权产品。位于河北省宽城县的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城京峰公司)即为其中之一。经调查,大连海桥公司发现,宽城京峰公司共使用6台侵权产品。 2015年8月,徐新明律师代理原告大连海桥公司向
发布时间:2017.06.14 -
沈阳市某某编织袋加工厂、黄某石与霍林郭勒市某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为2012XXXXX1294.1、名称为“倒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后将该专利权独占许可某某加工厂实施。涉案专利?;ひ恢值沽匣?,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完好包装袋进行二次利用,无需按传统方式破坏包装袋,具有巨大的产业价值。某某物资公司自2019年1月开始制造翻包机(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供给案外人内蒙古某某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铝材公司)使用,并通过从某某铝材公司回收完好的氧化铝包装袋进行
发布时间:2026.01.12 -
收到侵权警告函怎么办?无锡中院:可主动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芯某公司与被告科某科技公司、科某半导体公司自2015年起就芯片研发开展合作,2019年终止合作。2023年12月,两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函,称科某科技公司与原告关联公司香港芯某公司合作期间,原告擅自将项目研发成果申请了专利,且制造和销售了相应产品,侵害了被告的技术秘密。原告接函后认为其未侵害被告所称的技术秘密,遂向被告发出催告,要求其明确秘密点并提起诉讼。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
发布时间:2026.01.13 -
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强调,对于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专利权以及相同事由的不侵权抗辩,关联案件的认定应当保持一致,以防止出现裁判冲突。即使被诉侵权人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依据另案生效裁判中有关同样的抗辩事由成立的认定,依法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的有关抗辩同样成立。 该案基本案情是: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
发布时间:2025.07.25 -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妨碍规则
本文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担的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的重大问题的调研”中的部分成果。该课题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锦川副院长主持,课题组成员包括:宋鱼水、姜颖、张晓津、许波、崔宁、马云鹏和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 执笔人:陈志兴 一、概述: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难” 在2014年6月23日提交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
发布时间:2017.03.21 -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妨碍规则
本文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担的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的重大问题的调研”中的部分成果。该课题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锦川副院长主持,课题组成员包括:宋鱼水、姜颖、张晓津、许波、崔宁、马云鹏和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 执笔人:陈志兴 一、概述: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难” 在2014年6月23日提交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
发布时间:2017.03.21 -
网站与受托制作人著作权侵权责任界定
网站所有人与网站实际制作方不一致时,前者往往被作为直接侵权人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站所有人也常抗辩称实际制作人系第三方,责任应由实际制作方承担。对于此类问题,应区分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厘清著作权侵权的主体,进而判定侵权责任由谁承担。而网站所有人与权利主体如果达成调解后,又以该调解案件为基础提起诉讼要求网站实际制作方赔偿其损失的,不能直接认定侵权成立并以调解数额作为网站
发布时间:2018.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