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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们,微信群内传播侵权书籍,你可能要担责!
“扫码加群即可免费获取电子版资料!”这样的标语在互联网时代下的教培行业屡见不鲜。加入教育机构创建的“某某备考群”,群成员在群聊中传播侵权图书电子版本,然而,这样的“资料分享”真的合法吗?群主默示这种肆意的“分享交流”,是否要担责?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群内传播侵权图书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发布时间:2025.04.22 -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程某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快某”产品的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和杭州某网络公司均提起上诉。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二审中撤回涉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因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发生变更,浙江省
发布时间:2025.07.03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判了!
案件详情 蒯某创作的某美术作品并于2023年7月17日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某日用百货店在抖音平台上销售该灯光画,并在详情页展示该美术作品,侵害了蒯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蒯某将某日用百货店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蒯某主张?;さ耐计得朗踝髌?,属于我国著作权法?;さ淖髌?。原告提交了某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首发平台、编辑详情等,形成了
发布时间:2025.04.11 -
优酷公司与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155号 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度
发布时间: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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