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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励磁开关”横向垄断协议案二审判决书
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与协议达成的背景或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以及《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与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协议达成的背景或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本案中,协议的产生背景源于专利侵权纠纷,但这并不影响其垄断属性的认定。同时,现有证据亦证明泰普公司的垄断动机显著。(二)泰普公司与华明公司达成垄断协议的目的明确。泰普
发布时间:2024.06.21 -
最高院知产法庭: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张仁勋系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他人,因此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仁勋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张仁勋作为本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其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1.05.10 -
“消防检测”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
相当应考虑的因素。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件,对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有效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附件:“消防检测”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二审判决书原文
发布时间:2024.07.01 -
国内首起游戏行业横向垄断协议管辖权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02 -
“消防检测”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二审判决书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盛华公司排除、限制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行业市场的价格竞争,签订并实施了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盛华公司从事涉案垄断行为的认定合法有据,盛华公司本身对此也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进一步审查。 就本案争议的反垄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言,应当重点审查考量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系争反垄断行政处罚是否在反垄断
发布时间:2024.09.25 -
“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呼和浩特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物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