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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点】 1. 关于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行为,其实际上是基于深度学习算法而生成内容,可以体现为虚拟数字人在“表演”过程中产出的文本、图像、音视频内容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自然人等作为主体的智力成果,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还要根据作品类型对作品权属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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