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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快推进与老挝开展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互认工作
2月13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和来访的老挝工业和贸易部标准化与计量司在昆明举行会谈,双方围绕开展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互认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合作共识。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夏生安、老挝工业和贸易部标准化与计量司司长万通·冯塔维莱出席会议并讲话。 此次云南省与老挝开展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互认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战略部署,加大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
发布时间:2025.02.24 -
崇明区知识产权局推动“崇明金瓜”地理标志规范使用
为加强“崇明金瓜”地理标志的?;び牍娣妒褂茫嵘厣┎菲放萍壑?,6月4日,崇明区知识产权局赴港西镇“崇明金瓜”地理标志授权使用单位上海王波果园专业合作社开展专题调研,与合作社负责人座谈交流,进行现场指导。 座谈会上,崇明区知识产权局围绕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流程和专用标志申请规范进行解读,重点说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介绍了最新
发布时间:2025.06.12 -
国知局关于核准北京金星鸭业有限公司等652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北京金星鸭业有限公司等652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 第六二七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生产北京鸭、吉县苹果、寿阳小米、山西老陈醋、平遥牛肉、隆化小米、五原黄柿子、清水河小香米、鄂托克螺旋藻、鄂托克阿尔巴斯山羊肉、阿拉善双峰驼、阿拉善白绒山羊、大连海参、岫岩滑子蘑、岫岩玉、汪清黑木耳、五营黑木耳、勃利红松籽、勃利蓝靛果、黑龙江大豆(九三垦区)、邳州苔干、千岛
发布时间:2025.04.27 -
平等?;す獾乩?em>标志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被异议人: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 被异议商标“ ”与法国肉禽产品地理标志高度近似,注册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引发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熟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
发布时间:2025.06.20 -
喝天山雪融水、获地理标志重点?;?,有“身份”的瓜让你甜得放心
夏秋时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134团的瓜田里,一个个圆润饱满的下野地西瓜结满藤蔓,切开后果肉鲜红、汁水丰盈,咬上一口清甜爽口——这颗承载着地域特色与品质优势的“甜蜜果实”,凭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加持,正从田间地头走向全国消费者的餐桌,更让当地农户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地理标志“红利”。 依托自然禀赋 科学种出“瓜中佳品” 下野地西瓜的优秀品质,源于这片土地独有的天然禀赋。作为新疆优质西瓜主产区
发布时间:2025.09.23 -
黑龙江省大力推进地理标志?;げ纷ㄓ?em>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建制度 提效率 重使用
虽然会议通过视频形式举行,但热烈的气氛丝毫未减。6月30日,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推进地理标志?;げ纷ㄓ?em>标志(下称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新版标志更换启动仪式在线上举行。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通过视频为黑龙江省地标工作“点赞”:“黑龙江扎实推进地理标志?;げ纷ㄓ?em>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积极组织地理标志?;げ纷ㄓ?em>标志更换使用,制度规范、措施得当、落实迅速、成效比较明显
发布时间:2020.07.20 -
暗示性标志的理解和认定
商标的核心功能为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实现该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明确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即显著性[1]),否则将根据第九条第一款不予注册[2]。学理上,商标可以根据显著性程度由高到低分为臆造性标志、随意性标志、暗示性标志、描述性标志、通用名称五类。这种分类方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商标行政解释)分别在
发布时间:2025.02.28 -
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特色镇建设指南(送审稿)》和《地理标志驿站建设指南(送审稿)》意见
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发展地理标志产业实施方案》,我局支持和指导广东省地理标志协会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特色镇建设指南(送审稿)》(见附件1)及编制说明(见附件2)、广东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驿站建设指南(送审稿)》(见附件3)及编制说明(见附件4),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5),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
发布时间:2025.07.01 -
三维标志商标功能性及显著特征的认定
摘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功能性,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加以具体审查判断。自身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否能够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从而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完全是市场客观选择的结果,应当以该标志申请注册时的实际情况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依据。 案情介绍 原告: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国际注册第640537 号
发布时间:2014.11.04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能否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对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马军) 【案号】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602号 (2014)高行(知)终字第2078号 【裁判要旨】 关于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是否可以进行近似性比较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实践。一种观点认为,证明商标不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应将具有不同功能的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的比对。但证明商标的本质仍是商业标志,其主要功能还是商业识别作用,亦应遵循商标法的
发布时间:201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