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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老字号”同源使用者权利冲突中的适用及展开
。 历经公私合营、文革等特殊历史时期,“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之间不再具有关联关系,但主要经营业务类似,均含有验光配镜、眼镜及配件、眼镜设备销售等。自1989年始,上海吴良材陆续注册多个“吴良材”文字商标,且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等(其公司于1993年获评“中华老字号”)。南京吴良材也获得了南京名牌产品、南京服务业名牌等
发布时间:2019.10.24 -
剑南春注册“老字號”相关商标被指“欺骗”,法院:剑南春酒厂不是“中华老字号”
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剑南春方面申请注册“劍南老字號 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标的行动,历经商评委及一二审法院裁判,仍告失败。 法院指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尚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商标中使用“剑南老字号”图形及“老字號”字样,易被普通公众理解为其属于经过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因而带有欺骗性。 具体来看
发布时间:2021.01.20 -
“烧腊”老字号遭遇抢注有违诚实信用,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广式烧腊作为传统经典粤菜,其部分制作技艺已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烧腊”的商标权纠纷案件,认定偷偷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
发布时间:2025.06.19 -
老字号维权经典案例启示
如果把王致和“顺义致和腐乳厂侵权案”认为是老字号品牌维权的第一案,那么,今年老字号维权之路就走过了20多个年头。所以,我们也不妨来回顾一下,这20多年间,老字号在维权的路上遇到过什么样的阻碍,同时得到了怎样的经验与教训。 老字号维权首案成佳话 涉及品牌:王致和 困难指数:★★★★ 借鉴指数:★★★☆ 20世纪90年代初,王致和经历了一起诉程长达625天的商标纠纷官司。 1984年,顺义县李桥中学
发布时间:2017.03.08 -
老字号更应坚守底线
近日,老字号同仁堂“蜂蜜事件”卷入舆论漩涡,令消费者大跌眼镜。据了解,北京同仁堂蜂蜜的生产商盐城金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将大量过期、临近过期的蜂蜜回收,并直接送入原料库再加工。执法部门对此表示,召回产品应悬挂不合格品标识,企业的操作存在很严重的问题。此事件曝光后,使得有着300多年历史的中药行业老字号同仁堂遭遇信任?;?。 同仁堂作为一个有着数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品牌,早在清康熙年间,就定下了“同修仁德
发布时间:2018.12.25 -
被司法拍卖的原中华老字号企业商标侵权认定
原标题:原“中华老字号”企业商标被司法强制拍卖后的商标侵权认定及责任承?!罩菔形庵星句抡蚪鹦谴寰煤献魃缢咚罩菔惺曳沟甑惹趾ι瘫耆安徽本赫婪装?【裁判要旨】 原商标权人因经营不善导致商标被司法强制拍卖,从一般的商业逻辑及市场惯例来讲,受让方在支付商标转让款后,应当意图在后续经营中独立使用诉争商标。如果允许原商标权人继续使用与商标相同文字的字号继续经营,相当赋予其在获得相应商标转让款
发布时间:2019.07.11 -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开支5066.4元。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共同答辩并反诉称,重庆同德福公司的前身为始创于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虽然同德福斋铺因公私合营而停止生产,但未中断独特技艺的代代相传?!巴赂!钡谒拇擞嘞坛凶嬉迪群笞⒉崃烁鎏骞ど袒Ш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字号,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的注册行为是善意的,不构成侵权。成都同德福公司与老字号“同德?!辈⒚挥兄苯拥睦吩ㄔ?,但其将“同德
发布时间:2016.06.06 -
商业老字号商标商号权益司法?;は喙匚侍庋芯?/h4>
作者:侯占恒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众多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尊重商业老字号发展历史,准确把握当前市场的客观认知,平衡各方利益,严厉打击侵犯商业老字号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自2010年至2015年底,北京市辖区法院受理涉及商业老字号相关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涉及权利冲突的案件占比重最高。我们通常所称的
发布时间:2018.07.03 -
最高法发布最新导性案例:明确“老字号”商标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
6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
发布时间:2016.06.06 -
最高法发布最新导性案例:明确“老字号”商标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
6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
发布时间: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