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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本案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圣某公司作为大豆品种“齐黄34”独占实施被许可人,经公证在某鑫公司仓库向孔某穿购买标注“齐黄34”种子(鉴定为疑同品种),诉请停止侵权、赔偿80万元及合理开支19038元。某鑫公司辩称种子系孔某穿个人行为,孔某穿辩称钓鱼取证、已受行政处罚。一审法院认定孔某穿侵权,未支持某鑫公司共同侵权及惩罚性赔偿,判孔某穿赔5万元+1.2万元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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