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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 vs 宇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A2机器狗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仿生毛皮特征、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等多项技术特征,且不构成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し段?,不构成侵权。关于恶意诉讼的认定,二审法院指出,权利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在明知其主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仍针对被上诉人某
发布时间:2026.05.20 -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 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只会自食其果 含判决书原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专利权人露某美公司在明知宇某公司的机器狗产品不构成侵权,明显缺乏事实基础的情况下,在宇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关键时期针对宇某公司的多个型号机器狗产品反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判令露某美公司全额赔偿宇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8万元。 露某美公司成立于2005年
发布时间:2026.05.20 -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及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 含判决书原文
【裁判要旨】 1.判断原告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风险、诉讼策略、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进行判定。 2.在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认定中,恶意起诉行为本身即为侵权行为。如被起诉人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系为应对起诉行为的选择,则因此支出的相关费用与起诉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恶意起诉人
发布时间:2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