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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公司仍然是被诉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涉案垄断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环境,某沥青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经营者对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具有过错,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系福建省首例因反垄断行政执法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某沥青公司对案涉垄断协议的达成与实施具有主观上的自主性及后果上的可责难性,理应对案涉垄断协议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这也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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