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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限定在创造性评判中的考量
在审查工作中,笔者发现,因为相较于采用结构特征来进行限定,采用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常常拥有更大的保护范围,所以申请人经常在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的特征。针对这种情况,在“三性”评判为主线的专利审查中,如何理解上述功能性限定特征的?;し段В谄琅?em>创造性时又应当重点考虑哪些因素,下面笔者结合两个复审案例进行阐述。 案情介绍 案例一: 这是一个复审案件,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
发布时间:2018.06.28 -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
创造性是专利法对于发明创新高度的要求,评判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如何尽可能客观地衡量发明技术贡献的大小,使得最终授予的专利权能够与发明人对于现有技术的真正贡献相匹配。 近年来,社会上对审查员在创造性评判中使用“三步法”以及公知常识等提出一些质疑。2019年4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改草案》)及其说明,对审查指南创造性有关部分进行了系统修订,包括进一步
发布时间:2019.07.01 -
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相同基础科学原理的考量
弁言小序 在专利创造性审查中,通常遵循“三步法”来判断要求?;さ姆⒚飨喽杂谙钟屑际跏欠裣远准F浜诵脑谟谂卸舷钟屑际跽迳鲜欠窀黾际跗羰?,使得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涉及基础科学原理的发明创造,审查实践中需特别注意“基础科学原理的公知性”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基础科学原理本身可能带来技术启示;另一方面,其公知性和普适性也容易导致技术启示的泛化推定,影响对创造性
发布时间:2025.12.24 -
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创造性缺陷答复
前言 在互联网/软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常见的一类工作任务是面对专利局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通知书中最常见拒绝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理由是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也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专利申请不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称之为第三类审查意见。实践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第三类审查意见的占比非常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涉及计算机程序类
发布时间:2019.03.12 -
浅析化学领域发光材料案件中补交实验数据的考量
电致发光器件,使用上述化合物作为电子传输层或空穴阻挡层,对器件的发光特性进行测定。对于上述五个具体化合物的补交实验数据是否能够作为创造性审查的依据,应该考察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经查,本申请说明书中仅提供了化合物1-1的制备实施例以及采用该化合物作为电子传输层和空穴阻挡层的应用实施例,并未提供任何其他化合物的具体制备例以及效果例;并且本申请所述化合物均为新化
发布时间:2025.11.11 -
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对技术启示的判断
所属的技术领域。如果现有技术给出明确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创造性判断的审查基准给出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通常所称的“三步法”,其中第三步是“判断要求?;さ姆⒚鞫员玖煊虻募际跞嗽崩此凳欠裣远准?,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
发布时间:2016.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