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驳回鞍山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余齐某公司一审辩称:(一)鞍山发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起诉主体。(二)新余齐某公司不可能知道购买的技术图纸和设备包含他人的商业秘密。(三)鞍山发某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的载体是彩涂钢带,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新余齐某公司生产过彩涂钢带产品。(四)涉案商业秘密不符合保密性要件且已过保密期限。(五)鞍山发某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天津天某公司一审述称:(一)鞍山发某公司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