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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本案涉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被告反诉的受理问题。一审原告某3公司主张其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起诉被告某1公司、某2公司、龙某付及某4公司侵权;被告则以涉案软件系盗取案外人庞某在先开发的软件为由,反诉请求确认某3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无效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反诉与本诉权利基础不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为权属初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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