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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音乐作品的版权或受到集体管理组织条款的损害
作品的专有权利作出了规定。 这一条款旨在根据国际版权准则赋予创作者和版权所有人以监督其艺术创作作品商业使用及分发情况并从中获取收益的专有权利。此外,《版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在行使经济权利时都必须从作者或者版权所有人处获得许可。 不过,近期《版权法》有关集体管理组织(CMO)的条款的实施引起了当地音乐创作者的不安。对此,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DGIP)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音乐创作者行使
发布时间:2023.12.28 -
从裁判者角度审视《著作权法》的修改
为“视听作品”就能够完成立法意图,也能给司法适用法律留下解释的空间。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以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为基础 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代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初衷,在于以更加具有专业性的规?;绞桨镏ɡ嘶袢∈谐∩掀渥髌反ビ肜玫南喙匦畔?、弥补权利人在交易谈判与诉讼维权中的成本考量与能力不足,与此同时可以降低作品使用人获得授权许可的
发布时间: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