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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某种业公司与河南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甘01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伟、张华,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波、马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
发布时间:2025.07.17 -
植物新品种侵权最高额判赔案落锤 明确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
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取扩大位点加测,必须符合加测的前提条件,且选择加测位点应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加测位点的引入能够提高鉴定准确性。具体而言,采取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必须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为前提,以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
发布时间:2025.07.17 -
“泰紫薯1号”案:北京知产法院探索“收获材料”?;?em>植物新品种权新路径
前言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新修条款,通过“收获材料”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判决探索“通过收获材料”?;?em>品种权的三要件,进一步对三要件中限定的“合理机会”的适用条件进行实质性界定。此外,在“泰紫薯1号”可食用的块根的法律属性界定上,法院秉承了“实质功能导向”标准,基于“销售意图”和“实际使用方式”双重维度审慎评判,认定其为“收获材料”。同时细化
发布时间:2025.07.22 -
最高法依事前约定全额支持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最高法依事前约定 全额支持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2021)最高法知民终466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涉及同一生产者、不同销售商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系列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466、537、565号】。在上诉人深圳市金谷美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美香公司)与上诉人合肥皖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丰公司)、上诉人霍邱县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丰公司)侵害植物
发布时间:2022.01.20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な蟮湫桶咐ㄊ﹟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刑初102号 【简要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赛某某雇佣齐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非法从事种子生产、销售。赛某某从甘肃等...
发布时间:2021.09.08 -
“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种子是由品种权人或者经品种权人许可的主体售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225号 二审法院/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103号 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海丽农资经销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河南滑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西利民种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3.30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な蟮湫桶咐﹟ 江苏省高科种业诉秦永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永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07号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453号 【基本案情】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种业公司)为水稻新品种“南粳9108”的独占实施许可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水稻“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高科种业公司认为秦永宏未经许可擅自
发布时间:2021.09.08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な蟮湫桶咐ㄆ撸﹟ 郑州果树研究所诉百领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诉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592号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605号 【基本案情】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以下简称郑州果树研究所)为梨树新品种“丹霞红”的品种权人,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以下简称百领水果种植园)未经许可将其购买的梨树苗进行栽苗、出售,且经
发布时间:2021.09.08 -
“NP01154”玉米新品种侵权上诉案 依法惩罚性判赔5300余万元
恒基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恒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波,男。 上诉人恒某种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08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な蟮湫桶咐ò耍﹟ 黑龙江阳光种业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利合228”在国内首次申请品种审定或品种权?;さ氖奔渚碛凇肮?89”,不能作为评价“哈育189”特异性的近似品种,诉请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是否具备特异性,其比较对象是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植物品种?!袄?28”品种权初审合格公告时间在“哈育189”递交品种权申请之前,构成“哈育189”品种权
发布时间: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