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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冲突无效案件中“?;?em>在先权利原则”的适用
?;て谙?、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存在不同,又必然产生重合?;ず?em>权利冲突的可能。 目前,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根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3(以下简称《指南》)的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意即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平衡和协调这两种权利适用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但是,《专利法》和《指南》对于权利冲突“?;?em>在先权利原则”仅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随着
发布时间:2026.01.07 -
“武松打虎”著作权纠纷案
《商标法》第10条所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标志; 二、显著性,即标志能够使消费者区分此产品与彼产品,此服务与彼服务; 三、非功能性,该要件主要针对三维标志,即标志不得为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四、在先性,即标志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商标权相冲突,也不得与他人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 “商标权不得与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这一规定系
发布时间:2018.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