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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生效判决
案情简介 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系国内较大的综合性票务平台企业,运营具有售票功能的大某网、大某App。郑某忠通过网络店铺销售针对大某App的抢票软件。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郑某忠专门研发销售针对其售票App的外挂软件,用以抢购App在售门票,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郑某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郑某忠辩称,其与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仅为
发布时间:2025.05.12 -
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基本案情】 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是涉案某网关产品系统软件的开发者,该软件是在某开源软件(受GPLv2协议约束)基础上改进形成的。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招聘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前员工并开发了被诉侵权软件。经鉴定,两款软件构成实质相似。网某科技(苏州)公司认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等侵害了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
发布时间:2024.05.15 -
软件著作权侵权“开源抗辩”解析
内容提要 开源是构筑新质生产力的有力支撑,开源软件的有效治理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点和关键举措之一。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开源软件“群智激发→群智汇聚→群智创新”的共创模式促发了“开源抗辩”这一新型侵权抗辩事由。广义的“开源抗辩”包括潜在侵权方基于涉案软件开源特性提出的抗辩,狭义的“开源抗辩”则是立足于开源许可证的不侵权抗辩。解析“开源抗辩”,应认识到开源软件具备构成合作作品的可能性,同时应
发布时间:2024.07.02 -
什么是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发布时间:2025.03.03 -
赛门铁克状告盗版商侵权 索赔1000万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诺顿杀毒软件制造商——赛门铁克公司状告盗版软件制造商马靖易控制的3家公司侵权一案,索赔金额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核心人物马靖易目前处于羁押状态,缺席了昨天的庭审。 马靖易案是公安部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联合行破获的特大跨国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两起案件之一,涉及盗版光盘66.7万盘,非法经营额高达1048万美元。 据了解,马靖易原名马克培,2003年2月
发布时间:2009.05.20 -
浅析机顶盒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及争议问题
(作者:张晓丽、贺颖超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机顶盒硬件+播放软件”是互联网机顶盒实现播放功能的主流模式,因此在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中,关键在于互联网机顶盒传播作品行为的性质认定。性质认定应当结合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判断。如果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与播放软件运营者为同一主体,或者双方具有分工合作关系,那么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应当就该播放软件提供作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二者非同一主体
发布时间:2016.04.28 -
浅析机顶盒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及争议问题
(作者:张晓丽、贺颖超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机顶盒硬件+播放软件”是互联网机顶盒实现播放功能的主流模式,因此在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中,关键在于互联网机顶盒传播作品行为的性质认定。性质认定应当结合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判断。如果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与播放软件运营者为同一主体,或者双方具有分工合作关系,那么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应当就该播放软件提供作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二者非同一主体
发布时间:2016.04.28 -
EFF请求完善《数字千年版权法》里的豁免条款
12月18日,电子前沿基金会(EFF)请求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对人们想要修复和修改软件产品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进行限制。人们(而不是制造商)因此可以控制电器、电脑、玩具、车辆和其拥有的其他产品。 在提交给国会图书馆的评论中,EFF继续致力于使产品的所有者和创建者修复、修改和改善其产品或使用电影或音乐片段,而不会面临实施以上行为会侵犯他人版权的威胁。软件设备和联网产品及电器在现代生活中无所不在,当人
发布时间:2017.12.29 -
搜狗诉百度手机助手捆绑软件案二审判决书
公司是”搜狗拼音输入法”、”搜狗高速浏览器”、”搜狗手机助手”、”搜狗地图”等软件的著作权人。搜狗信息公司是搜狗网(sogou.com)的经营者,同时通过搜狗网对”搜狗拼音输入法”、”搜狗高速浏览器”、”搜狗手机助手”、”搜狗地图”等软件(以下统称搜狗软件)进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软件发布、升级、下载等服务。 二被告同为从事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经查证,百度网讯公司为百度网(网址为
发布时间:2018.03.14 -
美国专家探讨软件获得专利权的前景
由于很多发明都与软件有关,因此众多发明人都希望能够为这样一种发明去申请专利。然而,希望归希望,问题是软件发明真的可以获得专利权吗?基于近期美国一起案件的裁决结果,似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换言之,软件发明有可能会获得专利权,但这将取决于该款软件的功能。 根据《专利法》的基本规则,人们仍然不能为某种抽象概念申请专利。在过去的多年时间里,那些为借助计算机与软件实施的方法申请专利的主张
发布时间:2018.06.07